车险“无责不赔”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9-18 15:03:50    加入收藏
 “出了交通事故,如果不是我的责任,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就不赔我的损失,你说这叫啥事啊?”连日来,一则“无责不赔”的$合同条款引起本地车主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市民对目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厘定等方面所存在问题的质疑。昨起,山西保监局就包括“无责不赔”在内的商业车险条款、理赔等制度向社会“开门纳谏”,以期揭露当前车险领域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更好地保护广大车主的利益。

  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均出现了普通消费者针对保险公司“无责不赔”条款的诉讼案例,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大多支持消费者的诉求,判定该类条款无效,“无责”消费者最终胜诉。然而,“无责不赔”条款却依然“屡诉不止”。

  业内人士透露,事实上,主动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无责车主所占比例微乎其微。一部分车主根本没读懂“无责不赔”,也不知道自身权益受损;一些车主即使认为这一条款不合理,也不愿意打官司耽误时间,往往会选择自认倒霉。这位业内人士举例说,如果有1万个消费者购买了车辆“全险”,实际上只有1人向法院主张权利,这样保险公司就可以争取到利益最大化,即便屡屡败诉也要坚持将“无责不赔”写入车险合同。

  对于 “无责不赔”,保险消费者完全有理由和依据说“不”。山西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无责不赔”并非不赔。根据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可以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赔偿款,然后再向肇事方追偿,即采用“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多数保险公司以“无责不赔”为由把投保人的理赔要求拒之门外,部分公司甚至对“代位求偿”只字不提。

  这一现状已引起了保监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保监部门已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完善车损险无责方对责任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标准和流程等,应赔尽赔。市民一旦发现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不履行理赔义务的情况,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投诉。保险业内人士透露,车损险“代位求偿”相关办法目前正在拟订中。今后,被保险人可以采用“代位求偿”索赔,将向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获得追偿权后,可先向无责方赔偿,然后向对方车主追偿。如此,行车事故中无责司机将有望直接获得赔偿。

  无责不赔是保险公司的专业用语,常出现在保险条款中 即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保险法》对此规定是:“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知》针对前段时间商业车险市场中备受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针对“高保低赔”,《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针对“无责不赔”,《通知》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2013年6月14日

车险价格的提高 有利行业整体扭亏
     近日,包括上海、浙江、安徽、湖南等多个省市相继开始将车险行业手续费监管提上日程,随着这一监管措施的相继实施,部分地区传统渠道的车险销售价格出现了一定的上涨。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车险价格的补涨意味着市场开始挥别恶性竞争,有利于行业整体扭亏。 “如果消费者现在通过车险业务员、4S店投保或者续保,就会发现购买的部分车险价格已经出现了一定上涨。”沪上某财产险公司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价格的普遍上调,并非指车险合同价格的上调,而是通过中介销售车险时,投保人所能享受“折扣”降低。 对于此次车险销售价格...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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