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车投全险 要知道自“全险”并不等于“全部险种”

 所属分类:  2013-9-18 15:40:04    加入收藏
 陆丽(化名)是某保险公司新密营销服务部(简称“保险公司”)的一名业务员。2007年6月,市民杜鸿雁为新购买的一辆轿车投“全险”,同年6月26日和27日,陆丽为杜办了相关手续。

   2007年11月12日晚上,杜鸿雁的车突然自燃。杜鸿雁打了保险公司的客户电话,没想到,保险公司以她没有购买“自燃险种”为由,下达了机动车保险拒付通知书。事后,杜鸿雁修车花去4.8万余元。去年3月26日,杜鸿雁把保险公司和陆丽告到新密市法院,索赔4.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丽作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当车主要求办理“全险”时,陆丽应当向车主说明所有机动车险种,并征求车主的意见,而不应按照本人的理解,没有给车主办理自燃险等保险业务,致使车主车辆自燃后得不到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该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自燃险的绝对免赔率为20%。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80%的比例,赔偿杜鸿雁车辆损失3.8万余元。保险公司上诉后,郑州市中院于今年5月15日受理此案。

   “全险”并不等于“全部险种” 

   根据业内人士的解释,“全险”只是人们日常一个通俗的说法,从保险业内来说,“全险”的说法并不准确。事实上,机动车辆商业险有很多种,主要比如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车损免赔额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等,此外还有若干附加险种。每个险种的投保的对象、责任和理赔都不相同。

   因此,如果一些代理保险公司推销新车全险的时候,车主一定要搞清楚新车全险包括什么险种。一般来说,人们所称的“全险”是指购买了主要的机动车辆商业险,特别是指机动车损失险等。其也有特定的保险范围,只能范围内赔偿。

2013年8月14日

汽车修理公司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保险诈骗犯罪
    2011年5月5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向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分局报案,称某汽车修理公司的负责人阿伟和他的朋友,涉嫌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保险诈骗犯罪。  分局接报后经审查,在当天立案侦查,并在2011年5月14日,将阿伟和阿龙刑事拘留,随后又抓获其他7名犯罪嫌疑人。  据检方指控,自2009年初至2011年5月期间,阿伟伙同其他8名犯罪嫌疑人,采用驾车撞树、追尾、相互碰擦等方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14起,合计近20万元,其中阿伟参与作案10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1万余元。  因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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