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保险单上有什么特别规定

 所属分类:  2013-9-18 17:09:31    加入收藏
陈先生花10多万元买了辆新车,并为新车投保了车损险、全车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一次缴纳了保费。但出乎意料,不到一星期,在车牌尚未办好之际,陈先生的新车却被偷了。在报案并多次自行寻找无果后,于是,陈先生到保险公司索赔,却被拒赔了。

   新车保险单上有特别规定:“本保单项下全车盗抢责任险责任自车辆上牌之日起生效”,因为自己的车牌尚未领到,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据业内人士介绍,新车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其他附加险可以用发动机号、车架号办理登记手续,出险后也可以据此认定。

   而全车盗抢险就不同了,只有正式的牌照才能表明车辆的身份,没有车牌号码没有办法为车辆登记,一旦车辆被盗抢,无法证实车辆身份,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很大,所以目前各大保险公司都要求只有在机动车辆上牌后,才正式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陈先生车辆丢失在上牌照之前,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保险公司自然不负责赔偿。

   去年7月份,郑某向泉州某车行购置了一辆跑车,并于购车的当天向某保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交强险等多个险种,保险期为2010年7月12日至2011年7月11日。

   在办理保险后的第二天,郑某向交管部门领取了临时车牌,有效期15天。有了临时车牌后郑某闯红灯、超速、越线行驶、随意掉头多次违章。8月3日,郑某在高速公路中因超速行驶与前方的大货车发生追尾,致使轿车受损严重。虽然郑某第一时间报了案,保险公司也给予定损。

   但当郑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事故发生时临时牌照已经过期,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一旦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昆明车主龚先生日前买了一辆60多万元的工程车,并花了1万多元在徐州地区的太平洋保险公司买了足额汽车保险。工程车的落户手续要一个月完成,不料新车在到手的第28天出了意外,此时车子的临时号牌已经过期。

   法院判决龚先生承担死者的各项赔偿金27万元。车险保单上注明,保险期限为2010年3月15日20时起,到2011年3月15日20时止。

   龚先生的车出事故的日期是2010年4月18日,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不料保险公司却以车子“没有上正式牌照”为由拒赔。

   保险条款里的免责条款写明: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的情况是: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简单地说就是没有合法号牌不赔。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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