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盗抢险理赔:因果关系是关键
案情简述
赵某购买一辆夏利轿车,投保了汽车盗抢险,使用5年之后的一天早上,赵某发现该车移位约600米,推断系盗车所致,遂报警;公安机关认定该起盗车事故造成了汽车损害;修理中发现发动机出现拉缸。赵某持该认定文件请求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赵某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赵某发现汽车被盗后报警并请求理赔,于法有据。造成汽车拉缸是由于盗窃行为(近因)和自然磨损(原因)所致,保险公司未证明拉缸与盗窃无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赵某汽车拉缸故障与盗窃无关,理由是:拉缸故障系发动机没有机油或水温过高的情况下造成的,而根据案情:赵某车辆之前一直正常使用并无异常,则发动机内必有机油,不会造成拉缸;即使完全没有机油,也需要行使较长的距离才会发生拉缸。另外,时值冬季,车体温度低,汽车不会在行使600米内水温过高。故,该拉缸故障与盗窃无关。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盗抢险理赔条件
投保盗抢险后,理赔需要条件。目前盗抢险只保全车,车上附件标准配置之外属免陪范围。因盗抢造车汽车部件受损,保险公司承当修理费用。整车被盗,公安机关立案之后3个月仍未能找回汽车,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这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提前设置保险条款。
关于理赔条件,应当遵照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和自行约定条件。张志胜律师认为,目前,有关盗抢险理赔条件并无法律强制性规定,投保人缴纳保费费之前应当做好相关的预防工作,保障自己的权利,如,明确列举保险责任范围之后加入概括性条款。
因果关系是关键
无论法律怎么规定理赔条件或者当事人如何约定理赔条件,都需要经过因果关系的确定过程。也就是说,如果车辆损失与盗抢行为有关,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如本案所示,汽车拉缸与盗抢行为无关,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盗车行为损伤了点火系统,拉缸系动力系统故障,而点火系统损害如无外因则不能直接导致动力系统损害。
盗抢险保险责任范围
一是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二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追回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与此相对应的是,诸如“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等情形,都属于盗抢险的责任免除事项,是不予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