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三责险随人理赔不公平

 所属分类:  2013-9-20 21:50:15    加入收藏
 相关统计显示,机动车保险(放心保)占国内财产险产品50%以上的市场份额,不少财险类公司的车险业务甚至占到90%以上。

  与此相适应,有越来越多的车辆保险纠纷诉诸法院。梳理各地法院受理的车险理赔纠纷,有很大一部分问题涉及车险条款,诸如无责免赔、高保低赔、保险人垫付责任等霸王条款,让车险“理赔难”的问题日益凸显。

  投保时根据车辆情况来计算保费,而理赔时却仅对被保险人负责。车主郑某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出险后保险公司却不给理赔,他这才发现车险条款里有这样不合理的悖论。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否定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决定,判决保险公司应向郑某承担理赔责任。

  诉冤:外借车出事故三责险不赔

  2010年9月8日,郑某为其名下的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2010年11月8日,郑某将车辆出借给朋友潘某,不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潘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2011年9月9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郑某无偿出借车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事故无责方强某财产损失2,000元、潘某赔偿强某车辆损失及施救费合计132,088元。

  之后,郑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拒。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保险条款保障的是被保险人郑某的赔偿责任,因郑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应给付保险金。

  郑某起诉后,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时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这一观点,判决保险公司无需给付三责险理赔金,仅应给付郑某车损险理赔金。

  判决:属保险范围理应担责

  郑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认为,本案争议保险责任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虽然为“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却限定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所以,车辆无偿出借发生有责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

  那么,保险责任到底仅限于被保险人郑某本人在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还是包括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呢?

  上海二中院认为,争议保险条款是某保险公司于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实施前适用至今的格式保险条款。《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在本案情况下,被保险人与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争议保险条款在拟定时对保险责任的表述系建立在被保险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基础上。《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保险人郑某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了,保险人若只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则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和责任金额将大幅缩减。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此时保险人对责任范围发生的限缩(即免除相应责任)负有提示和特别说明义务,并应在保费核算上作相应调整。不过,保险公司和郑某均确认,保险公司未对争议条款内容进行过提示和特别说明,所以保险公司亦不能以该条款要求免责。

  另一方面,三责险若指定驾驶人,因保险人的责任范围缩小,保费也有相应减免。反之,在保费较高的不指定驾驶人的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的有责事故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说法:投保三责险随人理赔不公平

  不过,导致郑某一审败诉的原因主要在于,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无实际赔付,不符合主张保险金的主体资格。

  对此,上海二中院认为,我国侵权法律界定的是车主、使用人对事故的责任,着眼于“人”的责任;而保险法律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是因车辆的驾驶对外产生的责任,着眼于“车”的责任。这两种责任不能混为一谈。在目前我国车辆保险体系中,主要根据车辆的情况确定保费费率,而与驾驶人本身的年龄、驾龄、驾驶习惯、婚姻状况等关联性不大。因此,我国车险体现的是“随车主义”,而非“随人主义”。

  “体现在对外责任承担上,保险车辆的责任承担与哪个主体具体对外赔付并不相同。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的条件为对第三者应承担相应责任且已履行完毕。”承办该起案件的吴峻雪法官说。

  吴峻雪法官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出借车辆给他人驾驶的情况非常普遍。保险公司理赔时主张抛弃“随车主义”采用“随人主义”并不合理,有失公平。

  在吴峻雪看来,《侵权责任法》对车主和借用人的对外责任进行了分配,主要是为了平衡车辆所有人、借用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非着眼于减免保险人责任、弱化保险补救功能。三责险的理赔中,保险人按照“随车主义”原则承担保险责任,更符合我国三责险保险合同的根本性质,也更符合机动车保险所固有的分散风险、互助共济的根本目的。

  记者查阅发现,中保协发布的最新车险示范条款中,争议条款已删去“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这一句。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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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已经开始着手研究机动车环境税费改革的问题,机动车的污染排放将被列入环境税征收范围内,北京的机动车车主也要准备开始为“汽车尾气”埋单了。 张燕友告诉记者,机动车的环境税在征收时,车主将按照机动车不同的污染排放量情况,缴纳不同的税费。比如,购买高排量汽车的车主,肯定会比购买低排量机动车的车主缴纳更多的机动车环境税,类似于现在对车辆征收购置税一样。 目前,对于机动车的环境税,国家已经开始对此进行研究,“北京肯定会收”,具体出台的时间现在尚未确定。 北京: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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