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肇事方赔不起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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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1 14: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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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过车险的人大多有过这种经历:只需告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投保险种,然后其确定保费,你只需将保费交给业务员,就可以顺利完成车辆投保。但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经常以保险合同中有相应免责条款而拒绝赔偿。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赔偿纠纷,针对保险公司的单方免责条款,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撞死人,肇事方赔不起
事情要从头说起。2010年10月1日晚,应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周某的重型自卸货车与冯某相撞,造成冯某死亡的交通事故。2010年12月21日,绍兴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冯某家属121600元;应某、周某连带赔偿436039元。应某、周某因不服判决还曾经上诉到中院,最终维持原判。
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周某、应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甚少,但此车辆在上述保险公司却投有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遂要求周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并将保险金赔付给冯某家属。
法院将肇事车辆进行拍卖,但所得款项只有6万多元,与赔偿额相差甚远。由于周某一直未向保险公司理赔,冯某家属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将应支付给周某的保险金支付给他们。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扣除免赔率35%的规定为由,只赔付给了冯某家属195000元。于是,冯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起诉至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105000元,并支付利息。
然而保险公司辩称,死者家属不是车主,家属因被保险人周某怠于向保险公司理赔而直接向他们行使代位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商业保险条款及相关免赔率,其余在商业险中无法赔偿的款项应由周某承担,不应再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全付
死者家属能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到底要不要扣除免赔率?这两个问题成了庭审焦点。
在审理过程中,越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周某不履行其对冯某家属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保险公司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冯某家属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其行为应认定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冯某家属造成损害。冯某家属向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全部成立,且冯某家属对周某享有到期债权的金额大于周某对保险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金额,故保险公司应将此车辆的保险金支付给冯某家属。
至于保险公司主张的35%的免赔率属于免责条款,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周某进行了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于周某对投保的事情不知情,保险公司也无法证明曾向周某说明过该免责条款,所以,法院认定该单方免责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应全额支付保险金,即再支付给冯某家属保险金10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许多行业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之前,都需签订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在无法全面细致地了解合同内容时,千万不要贸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