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注意过自己车辆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与强制保险标志上的保险期限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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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1 14: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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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有车族,您是否注意过自己车辆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与强制保险标志上的保险期限的时间?高明一摩托车车主杨先生因保险期限不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2010年10月,杨先生驾驶摩托车与骑自行车的陈先生发生碰撞,造成陈先生受伤,后送往医院治疗55天,陈先生被鉴定为神经功能障碍和颅骨缺损两个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杨先生承担主要责任,陈先生承担次要责任。因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陈先生将杨先生和杨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高明区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各项损失9万余元、杨先生赔偿其余损失共4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其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杨先生所投保的交强险保单上约定的保险期限至2010年10月29日16时03分,而事故发生于2010年10月29日17时54分,已超出保险期限。
经法院查明,保单上的保险期限确实如保险公司所述,但该强制保险标志上的保险期限却至2010年10月29日24时正,两者存在矛盾。法院认为,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因此,保险单与保险标志上的保险期限都是保险公司打印上去的,两者存在矛盾时,应当以有利于投保人的强制保险标志为准。
法院最终判决该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保险责任,向原告陈先生赔偿67813.04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被告杨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车主,根据2009年3月底保监会下发的相关通知,交强险自出单时间即时生效,但商业险还没有实现即时生效,生效时间为投保次日零时起,车主在商业险未生效时段应尽量避免驾车外出。
2013年7月25日
简单介绍下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不同 一、商业三责险是什么?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二、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有哪些...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