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制度仍未完善

 所属分类:  2013-9-21 16:23:44    加入收藏
 饱受争议的车险“无责不赔”终于成为过去式了。

  在保监会3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中,监管部门叫停了此前被认为是“霸王条款”的“无责不赔”及“高保低陪”。

  近年来,有关“无责不赔”的争议尤为突出,国内多地曾出现车主购买了足够的保险,但在出现一些无责的交通事故后,遭遇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国内围绕该条款曾出现大量诉讼案例,众多车主对此颇有微词。

  保监会的车险新政或将彻底改变“无责不赔”的历史,解开许多车主心中愁云,车险市场也将更为科学、完善。

  车险新政

  《通知》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

  这将意味着自《通知》实施之日起,只要购买了相关保险,投保人在发生车祸时就可先行获得赔偿。

  而在此之前,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那么即使其上齐了各种保险也无法获得赔偿。而如果责任方没有上保险或者其保险公司不理赔,那么无责方将面临十分尴尬的境地。

  “此前,保险公司的主要依据是2007年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中‘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条。”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宏雷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条款就是曾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的“无责不赔”霸王条款。

  近年来,张宏雷代理了4起备受关注的“无责不赔”纠纷案件,投保人最终都得以胜诉,张宏雷也因此被公认为是直接推动该条款废除的核心人物之一。

  “‘无责不赔’被废止,完全是消费者系列诉讼、法院司法系列判决导致成功‘倒逼’的结果。”张宏雷说。

  去年9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在此起彼伏的诉讼中,“无责不赔”的废止开始进入倒计时。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系教授、保险专家庹国柱认为,该条款的废除,对于完善车辆保险制度,保证投保人权益,大有裨益。

  “从理论上讲,保险公司无责不赔,消费者也可以从致害人即责任人处取得赔偿。但在实施上,个人追偿总是面临很多问题。”庹国柱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比如对方的保险公司如果在外地,个人追偿就面临时间、物力成本,而保险公司往往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追偿起来更方便。此外,从法律操作上讲,个人对机构远不如机构对机构好操作。

  争议“无责不赔”

  2009年7月19日,昆明市民蔡先生驾驶自己的本田思域轿车在昆明北京路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正在正常行驶的蔡先生被无照并酒后驾驶的赵某开的一辆轿车撞击。对于此次事故,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蔡先生的本田汽车于2008年8月26日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各项保险。

  在事故发生后,蔡先生及时通知了永安保险,但永安保险认为,事故的责任在赵某一方,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在蔡先生的反复催问下,永安保险一直不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由于此次事故对蔡先生的车辆造成了严重损害,如不及时进行维修,将无法使用,而该车辆是蔡先生出行的必要交通工具。万般无奈下,蔡先生只有先行支付费用修理机动车。同时,蔡先生还垫付了自己车上所载人员的医疗费用。

  随后,蔡先生将永安保险诉上了法院。经过几番激烈的较量,蔡先生最终胜诉。

  “全国每个车主都是这一违法条款的潜在受害人,保险业沦落为‘不道德的经济’,成为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张宏雷律师对《法人》记者表示,受损且无责的车主们多因不懂《保险法》而放弃索赔维权。很多车主拒买商业责任险,仅购买交强险,导致全社会车辆总体保障不足,“车祸后保险互赔”难以实现,导致肇事逃逸等道路交通安全的巨大隐患。

  张宏雷律师认为,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和动机无可厚非。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以违法的方式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不但为法律所不允,也为社会道德所不容。

  “出现这样的条款,一开始就显得有点不地道。而且一开始就没有放在‘免责条款’之下。”庹国柱教授也认为,合同的设立应该更为合理,对于此类问题应明确可赔可不赔两种情况,签约时可协商选择。在国外许多国家,条款都明确约定,无责情况下也可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要取得“代位追偿权”。

  制度仍未完善

  “新规的意义在于,监管机关公开承认了‘无责不赔’条款的错误,有人形象地说:这是全国车主的一个大红包。现在的最大问题是,‘无责不赔’还没有从合同条款上被删除,霸王条款至今仍是‘白纸黑字’。”张宏雷表示,目前的保险市场,无论寿险、财险还是车险,各保险公司采取的战略和战术均是“能拒赔一定拒赔,无法拒赔就少赔,无法少赔就迟迟不赔”。

  从行业发展角度看,保险行业本身就属于服务行业,现在市场竞争也非常激烈,各保险公司都在努力寻找延伸保险服务的方法。延伸保险服务,最终还是要靠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来实现。

  “即使条款规定无责情况下可赔可不赔,但从服务消费者的立场来看,也应该替消费者着想。”庹国柱教授告诉《法人》记者,不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取得代位追偿权之后,往往面临几种可能的后果:一是全部追回;二是部分追回;三是完全追不回。如果出现后两种情况,保险公司的成本就会上升。现在无责不赔条款被叫停后,保险公司在下一步就要考虑追偿不回的风险有多大,从而重新考量保险费率的计算方式,以便把这部分成本分散。

  “中国保险公司对合同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漠视,源于唯利是图和监管失效。”张宏雷认为,一直以来,正是因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无有效审查和监督,导致“无责不赔”这种突破法律底线的阴损条款横行霸道多年。

  《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条被简称为“代位追偿”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但在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为了降低理赔成本支出,并未完善执行。

  “根据我的观察,‘代位追偿’目前停留在《保险法》和保监会的应景文件中。”张宏雷毫不客气的指出,“中国保险业的诚信重建,仍然在路上。”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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