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通知的解读

 所属分类:  2013-9-21 17:36:37    加入收藏
保监会3月8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后,就有媒体登出了“保监会废除车险三大霸王条款10万元旧车保费或省千元”的报道。仔细阅读上述通知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我个人认为,除非车险公司要让利于民或与其他公司打价格战,否则旧车保费不会下降;如果旧车保费不降反涨,也不足为奇。     这些媒体所说的三大霸王条款分别是:“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和“不计免赔”。     “高保低赔”是指在旧车险条款里,如果投保方以新车购置价为保额为旧车投保车损险,如果发生全损,保险公司只赔付旧车的实际价值;如果发生部分损失,视为足额投保,保险公司按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赔付。举例说来,如果某投保人的旧车实际价值是10万元,其新车购置价是20万元;如果以20万元为保额投保,假设是投保方造成的事故且没有免赔率(额),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如果发生部分损失,如修理费是5万元,保险公司赔付5万元。     而新的示范条款则规定“车损险保额按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仍以上述情况为例,这时车损险的保额应该是10万元,但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与旧条款里按20万元新车购置价投保一样。也就是说,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如果发生部分损失,如修理费是5万元,保险公司赔付5万元。按精算基本原则,保险责任没有变化,纯保费当然也不应该下降。但保额下降了,而保险责任没变,那么保费的费率肯定会上涨。     其次来分析一下“无责不赔”。所谓“无责不赔”,是指只有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按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无责任时不赔。新示范条款废止了“无责不赔”条款,即购买车损险的车主即使自己在事故中无责任,也能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向自己的客户支付赔款后,就取代客户向全责方追偿,这就叫做“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对于车主来说无疑是求之不得的好事,但在保险公司看来这却是个颇为头疼的问题。即便是赔款能够从责任方追偿回来,保险公司也会增加经营成本,如查勘理赔、处理赔案发生的费用,还有可能产生的法律诉讼费用等。更令保险公司害怕的是,大部分代位求偿案件的赔款可能是追偿不回来的。     “代位求偿”在国内遇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车险投保率偏低,保险公司在理赔后的追偿环境比较复杂。来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0706万辆,机动车交强险投保率只有49%。机动车中9086万辆为汽车,其中7164万辆投保了交强险(79%),投保车损险的有4135万辆(46%),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为5195万辆(57%)。如果遇到全责方没有买保险或保额不足的情况,保险公司追偿很难成功,通常要通过打官司解决。因此,废除“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会推高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和损失。这些额外的费用影响到车险费率水平只是时间问题。     最后来看一下“不计免赔”。在现行的车险条款中,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都有一个不予赔偿的比率。例如: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如果消费者购买了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公司就全额赔付基本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     部分媒体宣称新条款取消了不计免赔附加险,但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中,事故责任免赔率和附加险依然存在。与以往不同的是,事故责任免赔率略有不同: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原来是15%);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1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8%);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未变)。     与原条款相比,如果消费者不购买不计免赔附加险,那么费率将不会受到影响。此外,新条款还取消了一些绝对免赔率,如“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等,而这又会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最终也有可能体现在费率上。     总之,保监会废除车险“高保低赔”的条款,虽然对旧车来说保额有所减小,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没有变化;调整了事故责任免赔率和取消了部分绝对免赔率,对保险费率影响不大。但是,废除“无责不赔”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风险却明显增加,从定价原理上看,保险费率的上调是必然的。当然,也不排除保险公司为了竞争市场而向消费者部分让利,尽量不提高总保费。

2013年7月25日

投保交强险时要注意不要重复投保
    如何投保交强险,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不要重复投保 有些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偿。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二、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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