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多方代理的成因分析

 所属分类:  2013-9-22 22:56:30    加入收藏
  近期,河南保监局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产险公司在开展个人消费贷款购置的车辆保险过程中,就同一笔车险业务同时向贷款商业银行和运输公司(或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和汽车经销商)两个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部分贷款商业银行也明确要求产险公司向其支付手续费,主要理由是贷款商业银行向车辆经销商介绍了有购买车辆保险意愿的潜在客户。目前,多方代理在车险业务呈现苗头性倾向,折射出的深层次问题在于保险中介代理标准亟待细化和明确,而且此类问题在产、寿险公司团体业务中也时常遇到。如不从制度层面及时规范,容易导致虚挂中介业务等违法行为的蔓延,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应引起足够重视。

  成因分析

  多方共同代理的出现并非偶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是中介代理业务标准不明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中介代理行为认定标准原则不具体。商业银行在整个保险意愿达成过程中仅起到了介绍的作用,没有履行保险产品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上也未显示代理业务的痕迹,这种推介行为是否构成代理并能获得相应的手续费,缺乏统一、权威的认定标准。开展此项业务的产险公司大多认识模糊,认为只要商业银行具有兼业代理资格就可支付手续费。

  二是贷款商业银行追求中介业务收入。近年来,商业银行中介业务收入增长迅速,考核压力也随之增加。商业银行利用信贷资源代理保险业务无可厚非,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利用职业便利索要手续费的情况,责、权、利不对等。对于不支付手续费的产险公司,要么停止发放贷款,要么指定其他产险公司承保。

  三是产险公司业务规模压力大。追求规模和份额的做法在部分产险公司仍有一定市场,基层公司迫于业务压力有苦难言。部分中小公司业务结构单一,对渠道代理业务的倚重较大,为达成业务计划,对其不合理要求往往采取迁就的态度。

  完善建议

  一是明确保险中介代理业务标准。在目前保险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中介代理业务缺少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容易助长销售误导行为,甚至为虚挂中介业务等违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在今年的现场检查中已出现个别保险代理公司以介绍业务为由搪塞、掩盖虚假代理的情况。因此,明确中介业务标准不仅必要,而且势在必行。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应履

2013年7月15日

盗抢险责任免除内容的介绍
     盗抢险全称是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可见,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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