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仅仅过期1天 出事故被撞反而赔人钱

 所属分类:日照市车险   2013-9-25 16:00:41    加入收藏

交强险刚过期1天,因心存侥幸没有续保,结果发生车祸,虽然不是自己的错,但还是要赔偿1万余元。近日,开发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年2月28日10时30分许,36岁的女司机王丽(化名)开着老公的轿车沿市区泰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威海路路口处时,因开车走神,闯了红灯。恰巧与沿威海路由北向南行驶的49岁的李明(化名)拉货的三轮摩托车相撞,三轮摩托车被撞飞后恰巧与停在路口西侧等信号灯的35岁的张强(化名)的轿车相撞,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明右胫骨股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2012年3月18日,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明与张强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购买交强险,其目的是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能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赔偿。而被告张强则违反了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尽管张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但仍应依法承担不买机动车交强险的法律后果,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我当时知道交强险过期了,但是没想到这么巧,竟然还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碰到了车祸。”张强说。2013年6月16日,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张强赔偿李明经济损失10860.7元,其中无责任限额内赔偿6886元,医疗等费用3000余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种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在责任限额内予以完全赔偿,而不问被保险人或车主是否负有责任。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分项责任限额制,目前的限额标准是,每次交通事故,死亡伤残无责任限额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无责任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无责任限额100元。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投保义务人或车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要承担赔偿,不仅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而且还会促使机动车所有人积极参加强制保险,进而推动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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