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刚过期1天,因心存侥幸没有续保,结果发生车祸,虽然不是自己的错,但还是要赔偿1万余元。近日,开发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年2月28日10时30分许,36岁的女司机王丽(化名)开着老公的轿车沿市区泰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威海路路口处时,因开车走神,闯了红灯。恰巧与沿威海路由北向南行驶的49岁的李明(化名)拉货的三轮摩托车相撞,三轮摩托车被撞飞后恰巧与停在路口西侧等信号灯的35岁的张强(化名)的轿车相撞,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明右胫骨股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2012年3月18日,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明与张强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购买交强险,其目的是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能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赔偿。而被告张强则违反了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尽管张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但仍应依法承担不买机动车交强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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