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行业 误导销售行为屡禁不止  

 所属分类:  2013-9-25 16:20:30    加入收藏
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多收交强险保费,委托、雇用保险中介机构销售车险电销专用产品……这些行业乱象日前再遭保险监管机构重处。

  昨日从保监会官网获悉,本月内重庆保监局连续开出36张罚单,创下今年单月开具罚单数量纪录,13家在渝的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以及个人违规受罚,处罚金额总计达228.7万元。

  误导销售行为屡禁不止  

  在保险销售过程中一直深为消费者诟病的“误导销售、虚假宣传”等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在各类误导销售、虚假宣传行为中,夸大收益水平仍然常见。

  某寿险江北支公司营销员朱某某,在销售时宣传“分红加生存金合起来比银行利息高”,其虚假宣传保险产品收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被罚款8000元。

  无证人员销售仍然存在

  从罚单情况看,聘用委托无证人员、机构销售保险现象在业界仍然非常普遍。

  经重庆保监局查实,重庆渝南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聘任5名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共发放工资52970元,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被罚款2万元。

  虚构中介业务套费获利  

  从罚单情况看,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问题仍然屡禁不止,重庆保监局开出多张罚单。

  都邦产险江津支公司将被保险人为“重庆市江津运输有限公司”的41笔车险直销业务虚构为华亿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业务,涉及保费225412.66元,套取手续费29333.21元,被罚款4万元。

  保险特点

  (一)不确定性

  由于机动车辆在陆上行驶、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二)扩大可保利益

  比如,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已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承担这项责任时,条件只是要求:驾驶员是合格的驾驶员、和驾驶已保险的机动车辆且得到了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要求其对机动车辆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管理权等。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的一种扩大,同时也是保险责任的放大。

  (三)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为了解决在风险不均匀分布的情况下,使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各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均采用“无赔款优待”制度。

  (四)维护公众利益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从而是一种法定保险业务,各国之所以对这种业务特殊对待,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即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所以,汽车保险是保障驾驶人员人身权益保障的最好方法。

2013年9月21日

车险销售“多渠道”降低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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