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桥下进水 宝马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9-25 23:24:09    加入收藏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 (通讯员李季平 记者张志杰)高速桥下积水导致宝马车两次进水受损,修车费用高达24.7万余元,车主将高速公路养护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分别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户县法院前不久作出一审判决,作为高速公路养护部门的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赔偿车主车辆维修损失13610元,户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不承担责任。

  2010年,石某花100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越野车X5。2011年9月12日上午,石某的丈夫赵某驾驶宝马车由户县东西四号路行驶至西汉高速通道桥下通过涵洞时,因积水致部分部件受损,维修费用为6.8万元;去年10月27日下午,赵某驾车由户县南北八号路行驶至西汉高速通道桥下,再次涉水被淹熄火,致发动机及车辆部件受损,维修费用为17.9万元,两次维修花费合计24.7万元。

  随后,石某以“事发路段经常积水为患,作为事发路段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存在管理和安保上的瑕疵及过错”为由,将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和户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4.7万余元。但是陕西高速集团和户县交通局都认为,宝马车受损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均“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高速公路桥下及桥下向两边延伸斜坡内道路所有权归陕西高速集团所有,不属户县交通局管理养护范围,因此户县交通局不承担赔偿责任。高速集团作为事发路段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在建设高速路下穿式桥洞时,将原本平坦的道路路面降低,以保证涵洞高度,便于通行,但未配备泵站排水系统,亦未在雨天积水时,在桥洞两边设置禁行标志,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和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作为驾驶员,赵某对涉水路段缺乏安全驾驶意识,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第一次修理费的主要责任,而第二次被淹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其要求赔偿修理费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石某表示要上诉。


2013年3月8日

车险新改革:强制保险费用与酒驾相挂钩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车辆强制保险,每辆机动车在正式上路之前都必须要投保交强险。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也就是说,首次投保时同一车型的车辆强制保险费用是相同的,其中,6座以下的私家车每年应缴的基础保费是950元。   在统一的基础费率基础上,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双挂钩”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新车第一年的车辆强制保险费用是全国统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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