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车辆购置税上保险 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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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6 18: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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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未经注册的机构——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制定“行规”要求新车上保险时必须以“车辆购置价+车辆购置税”为保额计算保险费。法律专家认为,该“行规”侵犯消费者权益,同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在河南省,一个未经民政部门注册的机构——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制定“行规”,要求新车上保险时必须以“车辆购置价十车辆购置税”为保额计算保险费,如果保险公司不遵守“行规”,就要被处罚。这一强制消费的规定实行多年,遭到当地车主质疑。
车辆购置税也要上保险
一个月前,河南省桐柏县的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小汽车,车价97300元。8月17日,他在当地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爱车购买了保险。
王先生的车辆保单载明,“新车购置价”105617元,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都是以105617元为保额计算保险费,两者保险费分别为2214.26元和563.59元。拿到保单,王先生发现了其中的蹊跷:“新车购置价”不是97300元,而是105617元,超出8317元。
看王先生一脸疑问,保险公司经理解释,车价之所以多出8000多元,是因为车辆购置税被加入到新车购置价中,“保险费是系统计算出来的,不是我们人为改的”。
“我是在给车上保险,还是给税上保险?”对于王先生的质疑,这位经理说这是保险公司的“惯例”。
王先生算了一笔账,8317元车辆购置税占“新车购置价”105617元的比例为7.88%,则8317元车辆购置税所交纳的保险费为(2214.26十563.59)x7.875%=218.7元。
“多交了两百多元。”王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计费方法太不合理。
一气之下,他提出退保。一周后,保险公司同意退保,但要求扣除70元手续费。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告诉他,各家保险公司采用的都是精友系统(保险费计费系统——记者注)计算保险费,把车辆购置税直接加进了车价,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上保险都是这么算,“你可以去打听打听”。
9月2日,王先生咨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了解到在该公司买保险可以节省15%的费用,但新车购置价依然包含车辆购置税,保额按照105000元计算。
“这个行业就这样,你不可能不上保险,只能屈从。”王先生叹息道。
采访中,记者询问了多位河南车主,大多数人表示并不清楚存在这一问题。当记者将这一情况向河南省发改委价格管理部门反映时,对方反问:“有这事儿?”
“豫产自【2009】24号”文件
在王先生之前,郑州的葛先生已经发现同样问题。几经交涉,但结果令他失望。《中国消费者报》曾对此进行了报道:
2012年7月,葛先生在郑州购买了一辆价值162800元的车,车辆购置税13914.3元,汽车销售公司要求他在4S店购买保险。于是,他选择驻该店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买车险,但保险员告诉他保额按照“车辆购置价十车辆购置税”计算,如果车出了事故,只能按车辆购置价即162800元理赔。保险员解释,这一规定源自《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十届协调会会议决议》(“豫产自【2009】24号”文件)。文件规定:新车购置价金额应不低于发票价格加上车辆购置税价格,车辆购置税金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计算。违反规定的,每笔业务处罚5000元。该文件同时载明,发各成员单位、抄报河南省保监局、抄送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落款为“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
对于发现的问题,葛先生在河南省保监局网站查询了解到,2008年11月,河南省保监局组织河南省范围内18家财产保险公司成立了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并签订了《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本报记者在网上查询到这一公约,该公约规定: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落实,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产险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凡在河南省辖内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会员单位,必须签署本公约,缴纳自律保证金。新进入河南市场的财产保险公司,由产险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签署本公约和缴纳自律保证金。公约规定,成员单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要进行处罚。
记者查看该自律共同体相关文件了解到,该自律共同体运转方式由会员按月轮值,并召开协调会议,下发文件通知。从2008年12月29日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第一次轮值主持会议开始,到2010年5月10日由阳光财险河南省分公司召开第十六届协调会议,召开过多次会议。每次会议形成一个通知,下发到各成员单位严格执行,如果不能严格执行要严肃处理,特别是要罚款,在多次会议通知上都显示有“罚款”的具体要求。
估算保险公司一年多收两亿元
据了解,“车辆购置价十车辆购置税”计算保费的规定,在全国少见。那么,“豫产自【2009】24号”文件的规定到底是怎么制定的?是否是保监部门的统一规定?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记者在网上查询到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制定的多个文件,这些文件均显示抄报河南省保监局、抄送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进一步查阅发现,该自律共同体从成立到开展活动,都与省保监局、省保险行业协会有着联系。
9月6日,记者致电这两个单位询问。河南省保监局一位工作人员问明采访事由后表示,会转告相关部门,然后再联系记者。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一位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不了解这个情况,会向领导反映。”截至发稿,两家单位均未回复。
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河南省保监局工作人员否认“豫产自【2009】24号”文件是保监部门的统一规定,称此“行规”是保险公司的自主行为;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樊懿锋则表示,该自律共同体由河南的18家保险企业自发成立,没有在河南省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它与河南省保监局、省保险行业协会没有关系,出台的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从来也没有收到过自律共同体抄送的任何文件,其所有行为均是18家保险企业的自主行为。自律共同体早在2010年就不存在了,其成立和消失都属于自生自灭。
“既然是一个无效文件,为什么能够收费这么多年?”不少当地车主质疑省保监局没有尽到监管责任,省保险行业协会没有起到行业管理作用。
对于保险员“按照‘车辆购置价十车辆购置税’计算保费,如果车出了事故,只能按车辆购置价理赔”的解释,河南省保监局回应称,保险员“这种表述不准确”,保险公司应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刚投保的新车若发生全损,就应按新车购置价(含购置税)理赔。
一项数据显示,河南省每年新增加机动车100多万辆。如果按照一辆车价值10万元计算,每年每车车辆购置税所交纳的保险费就达200多元,可以粗略估算这100万辆车所多交纳的保费就是2亿多元。
如果从2009年起算,河南车主近几年所交纳的车辆购置税的保费,将是一个惊人数字。
专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勇智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根据车损险的概念,在投保车损险时,只能按照车辆本身的购置价确定保险费,不应包含购置价款之外的其他费用,如牌照费、车船使用税、购置税等,因为这些不具有财产价值。
“这个‘行规’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这样认为。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刘俊海说,虽然事发河南,但这种做法也曾在全国其他一些地方存在。“保险监管机构不要像过去那样一屁股坐在保险业的椅子上,替保险行业做看家护院的私人家丁,而要把自己定位为保险消费者的保护神,积极转变观念,实现职能转身。”
“在违背消费者意愿,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把车辆购置税加进车价收取保险费,这不是一个受尊重的保险行业应有的做法。”刘俊海指出。他希望保险监管机构加强监管,保险行业通过严格自律,建立一个与消费者多赢共享、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营利模式,进一步增强保险市场的公平性,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7月18日《大河报》报道称,河南省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正在启动反垄断调查程序。9月5日,记者联系河南省发改委并按要求提交了采访提纲。截至发稿,未有回复。(党小学/正义网9月11日电)
在河南省,一个未经民政部门注册的机构——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制定“行规”,要求新车上保险时必须以“车辆购置价十车辆购置税”为保额计算保险费,如果保险公司不遵守“行规”,就要被处罚。这一强制消费的规定实行多年,遭到当地车主质疑。
车辆购置税也要上保险
一个月前,河南省桐柏县的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小汽车,车价97300元。8月17日,他在当地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爱车购买了保险。
王先生的车辆保单载明,“新车购置价”105617元,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都是以105617元为保额计算保险费,两者保险费分别为2214.26元和563.59元。拿到保单,王先生发现了其中的蹊跷:“新车购置价”不是97300元,而是105617元,超出8317元。
看王先生一脸疑问,保险公司经理解释,车价之所以多出8000多元,是因为车辆购置税被加入到新车购置价中,“保险费是系统计算出来的,不是我们人为改的”。
“我是在给车上保险,还是给税上保险?”对于王先生的质疑,这位经理说这是保险公司的“惯例”。
王先生算了一笔账,8317元车辆购置税占“新车购置价”105617元的比例为7.88%,则8317元车辆购置税所交纳的保险费为(2214.26十563.59)x7.875%=218.7元。
“多交了两百多元。”王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计费方法太不合理。
一气之下,他提出退保。一周后,保险公司同意退保,但要求扣除70元手续费。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告诉他,各家保险公司采用的都是精友系统(保险费计费系统——记者注)计算保险费,把车辆购置税直接加进了车价,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上保险都是这么算,“你可以去打听打听”。
9月2日,王先生咨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了解到在该公司买保险可以节省15%的费用,但新车购置价依然包含车辆购置税,保额按照105000元计算。
“这个行业就这样,你不可能不上保险,只能屈从。”王先生叹息道。
采访中,记者询问了多位河南车主,大多数人表示并不清楚存在这一问题。当记者将这一情况向河南省发改委价格管理部门反映时,对方反问:“有这事儿?”
“豫产自【2009】24号”文件
在王先生之前,郑州的葛先生已经发现同样问题。几经交涉,但结果令他失望。《中国消费者报》曾对此进行了报道:
2012年7月,葛先生在郑州购买了一辆价值162800元的车,车辆购置税13914.3元,汽车销售公司要求他在4S店购买保险。于是,他选择驻该店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买车险,但保险员告诉他保额按照“车辆购置价十车辆购置税”计算,如果车出了事故,只能按车辆购置价即162800元理赔。保险员解释,这一规定源自《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十届协调会会议决议》(“豫产自【2009】24号”文件)。文件规定:新车购置价金额应不低于发票价格加上车辆购置税价格,车辆购置税金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计算。违反规定的,每笔业务处罚5000元。该文件同时载明,发各成员单位、抄报河南省保监局、抄送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落款为“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
对于发现的问题,葛先生在河南省保监局网站查询了解到,2008年11月,河南省保监局组织河南省范围内18家财产保险公司成立了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并签订了《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本报记者在网上查询到这一公约,该公约规定: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落实,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产险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凡在河南省辖内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会员单位,必须签署本公约,缴纳自律保证金。新进入河南市场的财产保险公司,由产险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签署本公约和缴纳自律保证金。公约规定,成员单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要进行处罚。
记者查看该自律共同体相关文件了解到,该自律共同体运转方式由会员按月轮值,并召开协调会议,下发文件通知。从2008年12月29日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第一次轮值主持会议开始,到2010年5月10日由阳光财险河南省分公司召开第十六届协调会议,召开过多次会议。每次会议形成一个通知,下发到各成员单位严格执行,如果不能严格执行要严肃处理,特别是要罚款,在多次会议通知上都显示有“罚款”的具体要求。
估算保险公司一年多收两亿元
据了解,“车辆购置价十车辆购置税”计算保费的规定,在全国少见。那么,“豫产自【2009】24号”文件的规定到底是怎么制定的?是否是保监部门的统一规定?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记者在网上查询到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制定的多个文件,这些文件均显示抄报河南省保监局、抄送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进一步查阅发现,该自律共同体从成立到开展活动,都与省保监局、省保险行业协会有着联系。
9月6日,记者致电这两个单位询问。河南省保监局一位工作人员问明采访事由后表示,会转告相关部门,然后再联系记者。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一位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不了解这个情况,会向领导反映。”截至发稿,两家单位均未回复。
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河南省保监局工作人员否认“豫产自【2009】24号”文件是保监部门的统一规定,称此“行规”是保险公司的自主行为;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樊懿锋则表示,该自律共同体由河南的18家保险企业自发成立,没有在河南省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它与河南省保监局、省保险行业协会没有关系,出台的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从来也没有收到过自律共同体抄送的任何文件,其所有行为均是18家保险企业的自主行为。自律共同体早在2010年就不存在了,其成立和消失都属于自生自灭。
“既然是一个无效文件,为什么能够收费这么多年?”不少当地车主质疑省保监局没有尽到监管责任,省保险行业协会没有起到行业管理作用。
对于保险员“按照‘车辆购置价十车辆购置税’计算保费,如果车出了事故,只能按车辆购置价理赔”的解释,河南省保监局回应称,保险员“这种表述不准确”,保险公司应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刚投保的新车若发生全损,就应按新车购置价(含购置税)理赔。
一项数据显示,河南省每年新增加机动车100多万辆。如果按照一辆车价值10万元计算,每年每车车辆购置税所交纳的保险费就达200多元,可以粗略估算这100万辆车所多交纳的保费就是2亿多元。
如果从2009年起算,河南车主近几年所交纳的车辆购置税的保费,将是一个惊人数字。
专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勇智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根据车损险的概念,在投保车损险时,只能按照车辆本身的购置价确定保险费,不应包含购置价款之外的其他费用,如牌照费、车船使用税、购置税等,因为这些不具有财产价值。
“这个‘行规’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这样认为。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刘俊海说,虽然事发河南,但这种做法也曾在全国其他一些地方存在。“保险监管机构不要像过去那样一屁股坐在保险业的椅子上,替保险行业做看家护院的私人家丁,而要把自己定位为保险消费者的保护神,积极转变观念,实现职能转身。”
“在违背消费者意愿,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把车辆购置税加进车价收取保险费,这不是一个受尊重的保险行业应有的做法。”刘俊海指出。他希望保险监管机构加强监管,保险行业通过严格自律,建立一个与消费者多赢共享、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营利模式,进一步增强保险市场的公平性,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7月18日《大河报》报道称,河南省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正在启动反垄断调查程序。9月5日,记者联系河南省发改委并按要求提交了采访提纲。截至发稿,未有回复。(党小学/正义网9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