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强化如实告知,简化索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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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9 21: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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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删除多项免责条款,强化如实告知……车险《示范条款》在“3.15”前正式出台,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执行时间表,但车险条款和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显然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目前,保险行业正在推进商业车险费率和条款市场化改革,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自主开发车险条款,其他公司则将遵循“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该条款对现行的商业车险A、B、C条款进行了整合,历经10个月、六易其稿才拟订成功,为各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
大幅调整主附险条款
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均采用这一统一的示范条款。
《示范条款》分为总则、主险条款、通用条款、附加险条款、释义等部分,其中主险条款包括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每一个主险均涵盖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等。
《示范条款》对现有商业车险条款的38个附加险条款和特约条款进行了大幅调整和简化。把5款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纳入主险保障范围,例如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仅保留了10个现有的附加险,分别为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指定修理厂险。此外,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等23个附加险均被删除。
值得一提的是,《示范条款》还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也就是说,以前,依据车损险条款,被保险车辆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如果无法找到第三方,该被保险车辆就要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投保这一附加险后,这部分损失将可完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减少免赔责任事项
在车险市场上,车险的责任限定太死、太严、太窄也是维权机构、专家、消费者指责的对象。
为了提升车险的保障能力,《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项责任免除条款。
比如,在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中均删除了“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发生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诉讼费、仲裁费”等。其中,“尚未核发合法有效行驶证”一项是为了解决“无牌不赔”的争议。
同时,在每一个主险下也不同程度增加或缩减了免除责任。
例如,车损险中不再将“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
三责险中不再将“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列为除外责任。
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再将“车门没有完全闭合”列为除外责任。
盗抢险不再将“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列为除外责任。
调整承保和理赔方式
在投保方式上,现行车损险给了消费者3种选择权,如确定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新车价、折旧价、新车价内协商价,投保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投保即可。然而,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都按新车价计算保险金额来收取保费,给予车主的这一选择权形同虚设。因此,这一车损险条款被市场认为是“霸王条款”。此次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除了承保外,现行车损险在理赔方面也令消费者费解。以新车价投保,发生全损时则以折旧价来赔付,这显然与社会上多数人所认为的“保多少赔多少”相左。示范条款对此也进行了修订,如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在理赔方面,交通事故中车主无责而常常遭遇难以获赔的难堪。例如,无责车主投保的车损险不承担对自己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应由有责方的三者险来赔付;无责车主也可行使代位求偿权,由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该保险公司再向有责方车主及保险公司追偿。然而,无责车主在赔付过程中却困难重重。此次示范条款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无责车主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中保协车险人士解释,这将免去无责车主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强化如实告知,简化索赔资料
为了迎合市场需求,《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例如,将“免赔率”等名词概念直接列入“责任免除”部分,要求保险公司明确告知。
还对车险索赔流程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
同时,对保险公司设置了明确的理赔时限。例如,保险公司收到车主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车主发出拒赔通知书;收到索赔请求方相关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
此次示范条款的出台,是商业车险迈向市场化的一次变革。不过,商业车险变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一系列配套工作准备,但愿车主能早日真正从这次改革中获益。
目前,保险行业正在推进商业车险费率和条款市场化改革,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自主开发车险条款,其他公司则将遵循“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该条款对现行的商业车险A、B、C条款进行了整合,历经10个月、六易其稿才拟订成功,为各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
大幅调整主附险条款
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均采用这一统一的示范条款。
《示范条款》分为总则、主险条款、通用条款、附加险条款、释义等部分,其中主险条款包括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每一个主险均涵盖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等。
《示范条款》对现有商业车险条款的38个附加险条款和特约条款进行了大幅调整和简化。把5款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纳入主险保障范围,例如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仅保留了10个现有的附加险,分别为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指定修理厂险。此外,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等23个附加险均被删除。
值得一提的是,《示范条款》还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也就是说,以前,依据车损险条款,被保险车辆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如果无法找到第三方,该被保险车辆就要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投保这一附加险后,这部分损失将可完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减少免赔责任事项
在车险市场上,车险的责任限定太死、太严、太窄也是维权机构、专家、消费者指责的对象。
为了提升车险的保障能力,《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项责任免除条款。
比如,在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中均删除了“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发生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诉讼费、仲裁费”等。其中,“尚未核发合法有效行驶证”一项是为了解决“无牌不赔”的争议。
同时,在每一个主险下也不同程度增加或缩减了免除责任。
例如,车损险中不再将“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
三责险中不再将“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列为除外责任。
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再将“车门没有完全闭合”列为除外责任。
盗抢险不再将“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列为除外责任。
调整承保和理赔方式
在投保方式上,现行车损险给了消费者3种选择权,如确定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新车价、折旧价、新车价内协商价,投保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投保即可。然而,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都按新车价计算保险金额来收取保费,给予车主的这一选择权形同虚设。因此,这一车损险条款被市场认为是“霸王条款”。此次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除了承保外,现行车损险在理赔方面也令消费者费解。以新车价投保,发生全损时则以折旧价来赔付,这显然与社会上多数人所认为的“保多少赔多少”相左。示范条款对此也进行了修订,如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在理赔方面,交通事故中车主无责而常常遭遇难以获赔的难堪。例如,无责车主投保的车损险不承担对自己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应由有责方的三者险来赔付;无责车主也可行使代位求偿权,由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该保险公司再向有责方车主及保险公司追偿。然而,无责车主在赔付过程中却困难重重。此次示范条款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无责车主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中保协车险人士解释,这将免去无责车主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强化如实告知,简化索赔资料
为了迎合市场需求,《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例如,将“免赔率”等名词概念直接列入“责任免除”部分,要求保险公司明确告知。
还对车险索赔流程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
同时,对保险公司设置了明确的理赔时限。例如,保险公司收到车主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车主发出拒赔通知书;收到索赔请求方相关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
此次示范条款的出台,是商业车险迈向市场化的一次变革。不过,商业车险变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一系列配套工作准备,但愿车主能早日真正从这次改革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