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豪车被撞事件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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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30 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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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广本轿车撞上身价1200万元的劳斯莱斯轿车而一时成为舆论焦点的豪车被撞事件,应当引起保险公司的重视,将其作为发展车险业务的契机。这缘于中国保险市场竞争与发展的需要。众所周知,我国保险市场已经进入业务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保险公司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提高其保险经营管理的水平,为广大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险服务,充分实现保险保障功能。适应社会公众的保险保障需求,借助保险产品的创新来拓展市场范围,则是其中的路径之一,而现在的豪车被撞事件恰恰是难得的实践机会。
究其原因,现有的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无法就此类豪车被撞事件提供约定以外的保险保障。因为,不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均属于限额责任保险,其赔偿限额决定了保险公司只能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尤其是上述保险产品作为格式化的合同条款,其法律效力决定了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这限制了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范围。因此,就上述豪车被撞事件而言,即使存在相关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豪车车主所能得到的保险赔偿金与其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相比差之甚远。从而,豪车车主还需要另行向导致其损害的肇事车车主寻求民事赔偿,但是,对方的经济情况决定了其赔偿能力参差不齐。这便成为社会实践与我国保险实践之间相互脱节的现象。
为此,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利用上述豪车被撞事件呈现出的保险市场经营的空白点,及时改进现有的保险险种,弥补保险市场的不足。具体的想法有两点:一是在商业三者险内增加特别约定条款。即出于满足广大车主因担心碰撞豪车的心理负担所产生的保险需求,在现有的商业三者险中增加有关被保险车辆碰撞豪车之赔偿责任的特别约定条款。其内容是在一般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专门以被保险车辆碰撞豪车作为适用对象,特别约定保险公司此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而其对价条件是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精算得出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保险费,供投保人选择适用,以便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三者险作为交强险之补充的作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当然,这需要保险公司进行必要的展业宣传,让广大车主了解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之间的适用关系,重视该特约条款在处理碰撞豪车之时具有的保险保障作用。
二是针对豪车车主投保的车险中增加特别约定或者设计专项车损保险。这是专门向豪车车主提供的保险服务,即就其所投保的机动车保险条款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或者另行设计的专项车损保险,其内容是当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而车主从加害人处获得的民事赔偿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处得到的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豪车损失金额时,由承保该车险的保险公司就不足部分,在该特别约定条款或者专项损失保险所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保险赔偿。(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究其原因,现有的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无法就此类豪车被撞事件提供约定以外的保险保障。因为,不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均属于限额责任保险,其赔偿限额决定了保险公司只能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尤其是上述保险产品作为格式化的合同条款,其法律效力决定了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这限制了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范围。因此,就上述豪车被撞事件而言,即使存在相关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豪车车主所能得到的保险赔偿金与其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相比差之甚远。从而,豪车车主还需要另行向导致其损害的肇事车车主寻求民事赔偿,但是,对方的经济情况决定了其赔偿能力参差不齐。这便成为社会实践与我国保险实践之间相互脱节的现象。
为此,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利用上述豪车被撞事件呈现出的保险市场经营的空白点,及时改进现有的保险险种,弥补保险市场的不足。具体的想法有两点:一是在商业三者险内增加特别约定条款。即出于满足广大车主因担心碰撞豪车的心理负担所产生的保险需求,在现有的商业三者险中增加有关被保险车辆碰撞豪车之赔偿责任的特别约定条款。其内容是在一般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专门以被保险车辆碰撞豪车作为适用对象,特别约定保险公司此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而其对价条件是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精算得出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保险费,供投保人选择适用,以便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三者险作为交强险之补充的作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当然,这需要保险公司进行必要的展业宣传,让广大车主了解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之间的适用关系,重视该特约条款在处理碰撞豪车之时具有的保险保障作用。
二是针对豪车车主投保的车险中增加特别约定或者设计专项车损保险。这是专门向豪车车主提供的保险服务,即就其所投保的机动车保险条款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或者另行设计的专项车损保险,其内容是当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而车主从加害人处获得的民事赔偿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处得到的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豪车损失金额时,由承保该车险的保险公司就不足部分,在该特别约定条款或者专项损失保险所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保险赔偿。(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