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应赔偿相关诉讼费用吗

 所属分类:  2013-10-8 22:06:37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涉及是否赔偿诉讼费用的问题,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据此,交强险是不赔偿相关诉讼费的。

   问题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1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交通事故受害人仍然会把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也会依职权追加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这是已被审判实践所证实的趋势。

   保险公司作为此类案件的共同被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承担与其交强险赔偿数额相当的诉讼费用,如果让被保险人和驾驶员来承担这笔诉讼费,不仅在诉讼法理论上解释不通,而且对被保险人也是不公平的。再说,交强险仍然属于我国《保险法》第二条所调整的一种商业保险,只不过属于《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所称的“条款和费率”应当经保监会审批的“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所以,在法律上,不论交强险的经营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仍属于我国《保险法》调整的商业保险,而且是责任保险,只不过相对于自愿商业保险,它是一种强制商业保险险种。

   作为责任保险,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相关的诉讼费用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相信法院一般也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诉讼费。这样一来,交强险条款不赔偿相关诉讼费的规定就和司法判例产生了冲突,而且,如果解决不好这个问题,这种冲突将长期困扰保险行业,影响到交强险制度的稳定发展。

   对此,笔者的建议是,修改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的除外责任规定为“除与交强险实际应赔偿数额相当的诉讼费用外,其他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相关费用”。按照国务院新近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6万元以内按2.5%交纳,约在1500元以内。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每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都会发生应由交强险赔偿的诉讼费,由于交强险的赔偿认定较为简单,如果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可能发生诉讼前及时跟进处理交强险赔付问题,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时就不会涉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自然也就没有交强险项下的诉讼费开支。

   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以及包括鉴定费在内的财产损失

   交强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项目,包括了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样的制度设计存在以下问题:

   1、根据我国现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只有在人身伤害后果较严重、通常是造成残疾或死亡时方可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在这种情况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支出可能已接近或超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因此,所谓交强险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在很多时候只是“画饼充饥”、“望梅止渴”,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并无实益。

   2、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目前并未从条款上划分各个赔偿项目的顺序和比例,在交强险理赔实务中实际掌握的应该是先赔医疗费等物质性支出,若有余额再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如果被保险人或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赔精神损失,因而执意要求交强险先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若有余额再赔其他人伤损失,保险公司则难以找出有说服力的拒绝理由,这样就容易酿成纠纷;而且也给理赔人员违反内部规定精神先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后赔其他人伤损失,留下了操作空间。

   3、按照交强险条款第8条规定,通过法院调解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也可赔偿,这种规定可能刺激通过调解结案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上升,从而加大交强险的赔偿负担。

   4、精神损害赔偿在某种程度上带有惩罚侵权责任人的性质,从而与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有所冲突。而且在我国现行侵权法体系下,精神抚慰金的支付很难实现类型化和标准化,故在保险精算上无法确定预期损失,从而难以确定纯保费水平。

   综上所述,建议将精神损失列为交强险的除外事项,而交由商业性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种来赔偿,这样也有利于降低交强险的费率水平。

   交强险是否赔偿伤残鉴定或车损鉴定的费用,目前没有规定,至少在交强险条款中没有将鉴定费明确列为除外,而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应当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中赔偿鉴定费。

   笔者认为,我国在交强险实施初期不宜承保财产损失,只宜承保体伤、残废及死亡,理由如下:

   1、如承保财损,必然导致预期损失及纯保费的增加,从而加重投保人的负担。

   2、在既有人伤又有财损的交通事故中,因我国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只有2000元,无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更只有400元,所谓承保财损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被保险人意义不大;反之,交强险不赔财损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并没有利益攸关的影响,毕竟财产损失不是人命关天的大事。

   3、财损事故中小额赔付案件较多,其理赔费用往往高于财产实际损失,这样就会抬高交强险的费率水平,并且影响人伤案件的理赔速度。在交强险理赔实践中,这个问题已经暴露得比较充分,很多理赔人员反映,由于交强险要赔财产损失,在同时做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财损赔案时感到很麻烦。

   因此,在交强险实施初期,为避免保费过高及理赔复杂化,不保财损也无不当,建议修改交强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交强险的运行,采用的是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实务操作,第一年统一价格的模式,对于承保环节而言,各公司的操作会相对比较一致;对于理赔环节而言,最重要的是准确无误地计算出交强险对交通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切实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在赔偿顺序上,相对于商业机动车保险而言,交强险是第一赔偿顺序。交强险的赔偿计算,还进一步影响到商业机动车保险的赔偿计算。但是,由于存在如下各种各样的原因,大大增加了交强险赔偿计算的复杂性:

   1、交强险既分三类损失的赔偿限额,又设定了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中也分三类损失的赔偿限额,只是限额相对较低。

   2、在未来近一年的时间内,会发生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还有可能投保了商业机动车险。

   3、事故参与方既可能是机动车,还有可能是非机动车和行人,参与方的多样性也决定了计算的复杂性。

   4、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没有赔偿顺序,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存在赔偿顺序。

   下面,我们用一个案例对交强险的理算规则做详细的分解计算:有甲乙两车,甲车为载货汽车,乙车为小型载客汽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致使一名骑自行车的人(丙)受伤,并造成路产管理人(丁)遭受损失。交通事故各参与方的损失分别为:甲车车辆损失3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乙车车辆损失1万元,乙车车上人员重伤一名,造成残疾,花费医药费2万元,残疾赔偿金5万元;骑自行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用3万元,死亡赔偿金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路产损失5000元。甲乙两车均承保了交强险,财产损失、医疗费用、死亡伤残各赔偿限额分别为2000元、8000元、5万元;甲乙车都投保了商业机动车保险,甲车投保险别分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乙车投保险别分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

   现分别计算甲乙两车的交强险、商业险赔款。

   一、交强险赔款计算

   1、甲车

   (1)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核定金额=乙车辆损失金额+路产损失/2=10000+5000/2=12500元>2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2000元

   其中:

   乙车辆得到的赔偿=10000/(10000+2500)×2000=1600元

   路产管理人得到的赔偿=2500/(10000+2500)×2000=400元

   说明:路产损失属于非机动车的损失,应由交通事故所有机动车参与方共同分摊,所以本案例甲车分摊到2500元;计算出乙车和路产管理人分别得到的赔偿金额,便于进行后续的商业险理算。(以下计算中相同之处,不再赘述。)

   (2)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核定损失金额=20000+30000/2=35000>8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金额=8000元

   其中:

   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20000/(20000+15000)×8000=4571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15000/(20000+15000)×8000=3429元

   (3)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损失金额=50000+120000/2=110000>50000

   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50000元

   其中:

   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50000/(50000+60000)×50000=22727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60000/(50000+60000)×50000=27273元

   甲车交强险总赔偿金额=2000+8000+50000=60000元

   2、乙车

   (1)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核定损失金额=3000+5000+5000/2=10500元>2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2000元

   其中:

   甲车得到的赔偿=(3000+5000)/(3000+5000+2500)×2000=1524元

   路产管理人得到赔偿=2500/(3000+5000+2500)×2000=476元

   (2)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核定损失金额=30000/2=15000>8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金额=8000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8000元

   (3)死亡伤残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核定损失金额=(100000+20000)/2=60000>50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金额=50000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50000元。

   乙车交强险总赔偿金额=2000+6000+50000=60000元

   小结:实际上,交强险的赔款计算,只要计算出实际赔偿金额就完成了。但是,存在多个受害人和事故各方还投保了商业保险的情况下,就必须将各方得到的赔偿分别计算出来,以利于赔款支付和商业保险的赔款计算。

   在本例中,事故各方分项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

   甲车得到的:

   财产损失赔偿=1524元

   其中:

   赔偿车辆=3000/(3000+5000)×1524=571.50元

   赔偿货物=5000/(3000+5000)×1524=952.50元

   乙车得到的:

   车辆损失赔偿=1600元

   医疗费用赔偿=4571元

   死亡伤残赔偿=22727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

   医疗费用赔偿=3429+8000=11429元

   死亡伤残赔偿=27273+50000=77273元,全部用于赔偿其死亡赔偿金。

   路产管理人得到的:路产损失赔偿=400+476=876元

   二、商业保险赔款计算

   说明:因此例中两车都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为简化起见,计算损失时不再分步计算,只计算出总的赔偿金额。不考虑其中的责任险超限额问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不考虑免赔率。

   1、甲车

   车辆损失险赔偿金额=(实际修理费用-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50%=(3000-571.50)×50%=1214.25元

   车上货物责任险赔偿金额=(5000-952.50)×50%=2023.75元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乙车方损失-乙车方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骑自行车人的损失-骑自行车人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管理人的损失-路产管理人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50%=[(10000+20000+50000-1600-4571-22727)+(30000+100000-11429-77273)+(5000-876)]×50%=48262元

   甲车商业险总赔偿金额=1214.25+2023.75+48262=51500元

   2、乙车

   车辆损失险赔偿金额=(10000-1600)×50%=4200元

   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金额=(20000-4571+50000-22727)×50%=21351元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甲车方损失-甲车方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骑自行车人的损失-骑自行车人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管理人的损失-路产管理人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50%=[(3000+5000-571.50-952.50)+(30000+100000-11429-77273)+(5000-876)]×50%=25949元

   乙车商业险总赔偿金额=4200+21351+25949=51500元

   根据上面的计算,我们可以得到:

   甲乙两车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总赔偿金额

   =60000+60000+51500+51500=223000元

   本起交通事故所有参与方的总损失金额

   =8000+80000+130000+5000=223000元

   以上两项总金额都不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此看出,在本起事故中,总赔偿金额等于总损失金额(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本起交通事故各参与方都得到了足额的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内,需要另行购买相应的附加险才能得到保障。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对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的理算规则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针对交强险条款及其理算规则,行业内需要对赔偿计算及其分摊达成一个共识,甚至是需要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和交通事故调解部门都对此都有相同的理解,才能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2013年4月10日

买二手车是存在风险的,一定要知道车辆的所有税是否缴纳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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