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险交强险脱保 车险能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10-8 22:25:18    加入收藏
2011年11月14日13时30分许,魏某驾驶赣A2×小轿车从江西省南昌市进顺小康家园西门驶出,并由东往南转弯驶入青山湖大道,与邓某驾驶的由南往北行驶的南昌C16×××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赣A2X小轿车在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30日。因协商不成,原告邓某将肇事方魏某及其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诉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就同意魏某投保一年以后的第三者责任险,并订立了保险合同。虽然魏某在一年以后未购买强制保险(脱保),但是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应当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向魏某履行义务应当及时购买第二年强制保险的明确告知义务。对此,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存在过错,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此种行为应当视为魏某已经购买了强制保险,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全额赔偿邓某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之时,肇事车辆所有人魏某未为赣A2×小轿车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肇事车辆赣A2×小轿车所有人(肇事者)魏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经审核,一审法院对邓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核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即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16508.5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赔额为92905元,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应赔额为23603.5元。”

  2013年7月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改判魏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92905元,扣除其垫付款24153.5元,还应赔偿68751.5元;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邓某损失23603.5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含义是指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自从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2013年4月13日

交强险之外有必要投保商业险
    交强险之外有必要投保商业险  一旦出现对方致死或高度伤残,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责,交强险的责任限额都不足以支付高额赔偿。对此除专业人士以外,车主普遍缺乏认识,甚至有某网络媒体以“强三险,撞了也白撞”为噱头进行报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误导。   2004年7月1日颁布新交法实施细则后,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幅提高,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总和动辄数十万元,5万元的限额无异于用一把 油纸伞来抵御暴风雨。对事故负全责的5万元不够赔,无责的也一样,按照新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