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赔付率的计算可以有不同的公式
赔付率N、O、C
赔付率N是指对当期起保的保单,按照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计算其在当期确认的已赚保费(已赚保费N),再按照已发生已报告的案件数量估算这些保单在当期所发生损失的赔款金额(赔款金额N),在此基础上,利用下述公式,得出纯风险的赔付率(赔付率N):赔付率N=赔款金额N/已赚保费N
赔付率O是指上年承保的业务按照已发生已报告口径在本年发生赔款的损失金额估计,与该业务在本年确认的已赚保费的比例,其实质是对未到期的上年业务在本年的盈利状况的核算。这一指标评价了上年业务在本年的盈利状况,其计算公式如下:赔付率O=估计赔款O/已赚保费O
赔付率C:整体业务赔付率核算责任期内的所有保单的盈利状况。它是根据当期确认的所有保费及其对应的赔付责任计算而得的纯风险赔付率,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上年起保的业务在本年的盈利情况,另一部分是本年起保的业务在本年的盈利情况。我们将该口径所监控的赔付率指标定义为赔付率C,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赔付率C=估计赔款C/已赚保费C
一、现行计算公式分析
从理论上讲,赔付率=(赔款支出÷保费收入)×100%,但是这里的赔款支出在实际的会计核算上,仅是指事故已经发生且赔款已经支付的那部分;而对事故已经发生,赔付责任也已开始,只不过因为某种原因尚未结案或未实际支付款项的部分则未计算在内。除非在一种极理想的状态下,即事故一旦发生而赔款立即支付时,赔款支出才包含了已发生的全部赔付责任。但事实上这一理想状态是不可能存在的。那么现在已经明确,即无论考察哪一会计期间的赔付率,赔款支出都应加上当期未决赔款。为简便起见,姑且将赔款支出与未决赔款之和统称为责任赔款。
同时,某一特定会计期间的赔款支出即使是责任赔款,它与保费收入也是不对应的。例如:假如1999年1-6月发生的责任赔款全部是在1998年7-12月期间承保的业务,这时计算的赔付率为:(1999年1-6月责任赔款)÷(1999年1-6月保费收入)×100%。显然此处的赔款与保费收入是错位的,逻辑上应该是(1999年1-6月责任赔款)÷(1998年7-12月保费收入)×100%。但按照这种逻辑来考察赔付情况,也还是误入了歧途。因为1998年7-12月承保的业务在当年已经发生了一些事故,并作了赔付,在核算上已计入1998年。显然假设中的1999年1-6月发生的责任赔款也不是完全对应1998年7-12月保费收入。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赔款支出除以保费收入在实际运用中之所以失真,根本问题即在于违反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新公式的建立
按照考察目的的不同,赔付率的计算可以有不同的公式。
如果我们需要对历史进行统计分析,那么我们将现行公式中的赔款支出修正为责任赔款,即:
赔付率=(责任赔款÷保费收入)×100% (公式1)
以此即可以计算出过去经营年度内的赔付率。但在确定责任赔款时,则要借助现代电脑功能。随着电脑在保险系统承保、理赔和核算过程中普遍而深入的应用,这一计算公式则更具可操作性。例如:1997年承保的业务,一般情况下到1998年底其责任全部完结。利用电脑将1997年承保的业务而在1997年和1998年两年发生的责任赔款检索出来,然后将相关数据套入公式即可计算出1997年承保的业务所对应的赔付率。
如果我们需要计算当期赔付率,那么在建立公式前则必须解决责任赔款与保费收入错位的问题。从广义的角度讲,保费收入其实就责任准备金,只不过要把它分划到当期和以后各期而已,比如:1998年度的保费收入按现行的核算办法,到年终决算时则要从保费收入中提取50%作为责任准备金,留待1999年以应付赔付责任。因为1998年承保的业务概算有一半的责任到1999年底才完结,故提取50%的准备金是理所当然的。同理,我们将责任准备金进一步细划,1999年1月的保费收入按其责任期间1年来划分的话,那么它要分割为12份,到1999年12月责任到期。以此类推,1999年2月承保的业务则到2000年1月到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