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险保护现场并采取必要的紧急施救措施
1.请保护现场并采取必要的紧急施救措施。
2.请立即拨打我公司报案电话95518或有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向我公司报案,我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将向您询问出险情况,协助安排救助,告知后续理赔处理流程并指导您拨打报警电话,紧急情况下请您先拨打报警电话。
3.在您的协助下,我公司理赔人员或委托的公估机构、技术鉴定机构、海外代理人到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经过,了解涉及的损失情况,查阅和初步收集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情况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必要时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科研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我公司将指导您填写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向您出具索赔须知。
4. 与您共同对保险财产的损失范围、损失数量、损失程度、损失金额等损失内容、涉及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内容、施救和其他相关费用进行确认,确定受损财产的修复方式和费用,必要时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损失鉴定评估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5.请根据我公司书面告知您的索赔须知内容提交索赔所需的全部材料,我公司及时对您提交的索赔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核确认,索赔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我公司将及时通知您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对索赔材料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我公司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6.在您提交的索赔材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我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保险赔款的准确计算和赔案的内部审核工作,并与您达成最终的赔偿协议。
7.我公司根据与您商定的赔款支付方式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您支付赔款。
8.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在我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向您支付赔款后请您签署权益转让书并协助我公司向第三方进行追偿工作。
机动车辆保险索赔材料清单
单证名称 | 涉及财产损失赔案 | 涉及人员伤亡赔案 | 获取渠道 | 相关要求和适用范围 | ||
共用 单 证 | 保险单正本 | √ | √ | 被保险人提供 | 查验原件 | |
索赔申请书 | √ | √ | 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填写 | 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被保险人为个人),或加盖单位公章(被保险人为单位) | ||
事故证明(不同事故对应不同证明) | 事故证明 | √ | / | 路政、交管、气象、消防等部门 | 未经保险公司查勘核实的单方事故 | |
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 | √ | 公安交管部门 | 通过交警处理的事故 | |||
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 当事人填写 | 双方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 | ||||
判决书或裁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书 | 法院、仲裁机构 | 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或仲裁机构审理的仲裁案件 | ||||
驾驶员驾驶证、营运客车驾驶员提供资格证、专用机械车/特种车驾驶员提供操作证 | √ | √ | 当事驾驶人提供 | 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或照片 | ||
机动车行驶证 | √ | √ | 被保险人提供 | 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或照片 | ||
向第三方支付赔偿费用的过款凭证或法院执行凭证 | √ | √ | 公安交管部门、法院、仲裁机构 | 涉及第三方赔偿时,须由事故处理部门签章确认 | ||
车辆 / 财产损失 | 车辆修理发票 | √ | / | 修理厂(二类以上修理资质) | 涉及车辆损失时 | |
施救费(拖车、吊车费用)发票及清单 | √ | / | 拖车、吊车提供机构 | 涉及车辆施救时 | ||
财产损失清单(设备总体造价及损失程度证明或工程预算等) | √ | / | 被保险人和专业机构提供 | 涉及财产损失时 | ||
购置、修复受损财产的费用单据 | √ | / | 公安、路政管理等部门 | |||
医疗及其他费用 | 伤者住院、出院证明(住院病历) | / | √ | 医疗机构 | 须由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 | |
伤者医院诊断证明 | / | √ | 医疗机构 | 须由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 | ||
伤者医疗费报销凭证及费用明细 | / | √ | 医疗机构 | 须附处方及检查、治疗、用药明细清单 | ||
伤者需要护理的证明 护理人员误工及收入证明 | / | √ | 护理证明:医疗机构 收入证明:护理人单位 | 涉及护理费赔偿时,收入超过纳税起征点的应提交纳税证明 | ||
伤、残人员,亡者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纳税证明 | / | √ | 误工证明: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和所在单位 收入证明:伤者单位 | 涉及误工费赔偿时。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印章,证明收入实际减少数额。收入超过纳税起征点的应提交纳税证明 | ||
残者法医伤残鉴定书 | / | √ | 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 | 涉及残疾补助费赔偿时 | ||
残者、亡者家庭情况证明、户籍证明、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 / | √ | 户籍证明:公安机关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民政部门、司法鉴定机构 | 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时 | ||
亡者医学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或尸检报告或火化证明 | / | √ | 死亡证明:医疗机构 户籍证明:公安机关 尸检报告:公安机关 火化证明:殡葬机构 | 涉及死亡补偿时,须提供其中一项证明 | ||
交通费、住宿费用报销凭证 | / | √ | 交通、住宿提供单位 | 涉及住宿费、交通费赔偿时 | ||
领取赔款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 | √ | 被保险人提供 | 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 |
领款人身份证明 | √ | √ | 领款人提供 | 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 ||
领取赔款授权书 | √ | √ | 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填写 | 被保险人委托他人领取赔款时 | ||
赔款收据 | √ | √ | 保险公司提供 | 由被保险人签字或签章 | ||
涉及机动车辆盗抢赔案需提供的材料: 1.保险单正本;2.《机动车行驶证》;3.《机动车登记证书》;4.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销售或交易发票);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6.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停驶手续;7.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8.被保险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9.车辆修理发票(涉及车辆修复时)。 |
注意:1.以上索赔单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单证原件。 2.为确保您能够获得更加全面、合理的保险赔偿,我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可能需要您进一步提供上述所列单证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届时,我公司将及时通知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