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车险,为什么却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车主:不给我赔偿 保险公司:手续不齐
法庭上,原告王先生说,2009年10月的一天,他开车在朝阳区三间房乡镇府门口,与一辆安装了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驾驶者李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虽然李某是逆行,但最终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次要责任,王先生负主要责任。事发后,李某因伤住院治疗。
所幸王先生的轿车已经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王先生想,有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应该可以减轻自己的一些负担。于是他就与李某顺利达成赔偿协议,垫付了李某全部医疗费用及交通、护理、营养、住院伙食等费用共计两万多元。
随后王先生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却拒绝。
原告:“原告持上述保险事故材料、损失的材料向被告提出索赔时,被告却以第三者受伤住院材料欠缺为由拒绝赔偿原告,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正当王先生为保险公司的拒赔愤愤不平时,保险公司却在法庭上声明并非拒绝赔偿。被告在答辩中说,
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原告对我公司进行了报案,我公司也及时地进行了处理,包括对车辆进行定损。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公司没有给付原告的保险赔偿金,并不是我公司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了拒赔。我公司也没有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实际上在我公司看来,这起案件已经处于等待我们的被保险人向我们提供相应证据、继续进行理赔的过程中。”
注意交强险赔偿数额和规定
随后原告王先生向法庭出示了各类医疗费用单据,要求被告赔偿金额2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却表示无法满足其赔偿数额。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规定,凡是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第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应该根据交通责任比例给予赔偿。被告保险公司特别指出原告王先生要求的赔偿金额为两万多元,超出了1万元的部分只能根据交通责任比例给予赔偿。在本案中,第三方李某也要负30%的责任,因此也应负担相应的赔偿金额。
王先生这才如梦初醒,自己原本好心,全部垫付第三方费用,却没有去了解交强险的具体赔偿标准。
这样看来,如果保险公司在原告索赔过程中出示详细的赔偿条款,这起赔偿纠纷本可以避免。那么保险公司为什么没有与原告及时沟通呢?被告委托代理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被告:“我们不可能每个案子都进行跟踪,向被保险人说向我们提供相应的证据,然后主动地去做这些事情。那就需要被保险人自己提供相应的这些东西。现在这个案件我们公司这边一直都不知道被保险人以为已经拒赔了,我们还在等待他收集了完整的证据之后再进行继续的理赔,也是彼此之间有一些沟通上的误会吧。”
车主提醒:要特别注意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原告王先生也表示这件事情对自己也是一个教训,同时也提醒司机朋友一旦遇到交通事故,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应该特别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明材料,
原告:“作为一个机动车的被保险人,我想对司机朋友说两句话,首先第一呢,发现事故以后呢,及时报案。有人员受伤呢,及时送到医院,一定要把各种手续备齐了。如果有人受伤,跟第三者之间把一些事情处理清楚。我就是有些事情没处理明白。因为咱把三者的钱全承担了,这一承担三者不配合我也没办法。如果要让三者主动花点钱,他有可能就主动地配合了。”
最后王先生同意调解解决问题,保险公司也表示将按照保险条款给予原告相应的赔付。
第三方合同
责任保险赔付规定
《保险法(2009年修订)》(简称“新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