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若发生全部损失 保险赔款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所属分类:  2013-10-11 21:48:29    加入收藏
保险本辆在保险期内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分别按不同情况根据保险条款中的有关公式计算。

  A、保险车辆若发生全部损失,且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即: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即:赔款=(实际价值—残值) ╳(1—免赔率)。

  B、保险本辆若发生部分损失,当保险金额达到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即: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 ╳(1—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

  发生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比例计算赔偿费用。

  即:赔款=(修复费用残值)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1—免赔率)。

  C、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核定赔偿限额。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2001年4月13日,成都某金属公司将其所购的川A26017号东风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份。车损险保险金额为150000元,车上乘座人员每座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自2001年4月13日零时起至2004年4月12日24时止。

  2001年1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川A26017号东风货车在松潘县黄龙寺三岔第一弯(漳黄路33KM处)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上一名乘坐人员当场死亡,川A26017货车损坏。2001年12月20日,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川A26017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2001年12月20日,保险公司对川A26017号车的损失进行查勘定损,确定车辆残值折价为3000元。此后,保险公司积极理赔,并很快拟定出理赔款计算书,计算书中载明:“车损 险金额为6432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为16000元(即驾驶员和乘客各8000元),不计免赔险赔款16080元,勘查费300元,以上4项共计96700元,车辆残损部分折价为3000元由川A26017车主(以下简称投保人)收回”。保险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向投保人支付了96700元的保险赔偿款,车辆残损折价部分由投保人领回。投保人认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赔偿150000元,认为保险公司少赔了66600元。双方在该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投保人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车辆被确定为全损,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金,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出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83400元是正确的。投保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150000元。因此,对投保人在庭审中提出应按150000元作为实际价值来计算车辆损失险赔偿金的主张以及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少算的666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投保人的诉讼请求。审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生效。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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