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第三者责任保险情况的介绍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说源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并公布、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一直作为一项重要的车险险种,由东莞各大保险公司承保。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东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取代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成为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也将其与商业三者险明确的区分了开来。在交强险出台之初,普通私家车一年的保费是1050元,最高赔偿限额为6万元。
2008年2月1日,新的交强险条例将基准保费降为950元,而保障额度则提升至最高12.2万元。并开始逐步实行浮动费率制,上一年开车过程中,未出现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车主,在续保时将享受一定比例的费率优惠,反之,则要接受费率上浮的“惩罚”。
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东莞将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东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相联系的浮动制度。其中,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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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投保人自愿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投保人被依法强制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都属于商业保险。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只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手段,投保人被强制购买的仍然是商业保险。其次,作为投保人自愿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从1982年起广东省内已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人亦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第三,保险人无论是依照保险法还是依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都只是在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范围以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会导致其赔偿责任加重。第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相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制定实施,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因此,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直接承担责任合理合法,更符合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