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的介绍

 所属分类:太平洋车险   2013-10-13 20:14:32    加入收藏
 为在校学生或幼儿园幼儿提供疾病保障的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只有投保了《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才能投保该保险。

  合同构成

  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及主险条款、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简称“附加学生幼儿定寿”。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投保条件

  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本公司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全残的,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

  二、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三、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2013年2月22日

电话车险纠纷增加
    电话车险纠纷增加 “车险条款厚厚一沓,谁仔细阅读过?”车友维权网负责人郑国福告诉记者,很多保险公司就是利用车主不仔细阅读条款来玩文字游戏。保险公司经常以“公司有规定……”来搪塞车主。但实际上,车险条款中对理赔时限都有规定,公司没有理由不赔。在维权网因保险公司拒赔、拖赔诉诸法庭的官司中,保险公司几乎全部败诉。 电话车险近年出险的理赔纠纷也不少。郑国福告诉记者,电话车险下单签字一般以往返快递形式,车主短短五分钟内很难通篇仔细阅读条款和保险公司除外责任,结果导致一些情况下的拒赔。 “我们为车主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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