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合同的构成

 所属分类:太平洋车险   2013-10-14 9:45:24    加入收藏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附加小康之家·华彩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主险合同有效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第一类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第二类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28天为生存期)后仍生存的,本公司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二类特定重大疾病指本附加合同条款第十一条第一、二、八、

  十二及二十款所列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深度昏迷以及严重Ⅲ度烧伤;该条所列的其他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为第一类特定重大疾病。

  三、若投保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本公司就

  该次申请前的保险金额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变。就该次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部分,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增加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就该次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按10%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增加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18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第二类特定重大疾病同样须满足生存期的条件),本公司就该次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按全额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特定重大疾病是因其在本附加合同有

  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180天的限制,本公司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五、上述特定重大疾病保障须符合本附加合同条款第十一条中规定的相关定义。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但因上述情形之一,本公司免责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保险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01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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