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立对车险价格竞争的有效监管

 所属分类:  2013-10-15 21:39:47    加入收藏
竞争激烈 承诺升级

车险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但在服务上不敢有丝毫懈怠,更将承诺不断升级。同时,为吸引客户,还在不同的季节推出各种买赠活动。图为南京一家保险公司的员工在向消费者推销车险。CFP/图

 

     保险市场竞争一直被广泛关注。尤其是占产险市场半壁江山的车险,其市场中日益升级的价格竞争,常被冠以恶性竞争而备受诟病。那么,究竟价格竞争在车险市场发展中的作用如何,以及监管者应给予车险市场竞争什么样的态度?本文拟从车险市场价格竞争的各种表现入手,通过对价格竞争在车险市场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来探索对车险市场价格竞争应给予的来自监管方面的立场、态度和政策。

     我国车险市场中价格竞争的各种表现

     (一)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

     多年来,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呈现螺旋式上升的态势。2003年之前曾因公司数量较少,出现过阶段性的稳定。但2003年至2008年短短5年间,经营车险的公司数量就从16家迅速上升至38家。同时,自2003年起,车险条款费率开始市场化改革,两者的重合促使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尽管2006年交强险的实施初期曾有过短暂的市场规范阶段,但是很快又被新的混乱局面所替代。从阶段性分析车险改革开放30年的市场情况可以看出,价格竞争一直是市场竞争的主旋律,只是在不同的阶段所体现的形式有所不同。在前一个阶段,价格竞争简单体现为手续费和车险产品价格的竞争,而后一个阶段是在保持前期两种手段的同时,在操作方式上有所升级,如折后送油卡、电话卡,或者提供验车、洗车以及免费检测等附加服务,而实质上价格仍是保险公司之间主要竞争手段,只是服务竞争的趋势已经初步显露,并在今后的经济环境调整期得到加强。

     (二)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博弈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博弈,早在保险公司成立时就已经存在。起初在保险公司较少而投保人较多的情况下,体现的是一种简单的产品及服务之间的供需竞争关系,显示出比较典型的卖方市场特征。保险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投保人由于选择范围狭窄,处于弱势地位,从而产品价格的调整空间有限。随着保险公司的增多,保险中介的不断壮大,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投保人在这种市场转变中,在产品、服务的选择上获得较大的自由空间,从而享受部分价格竞争的“成果”。

     (三)保险公司与监管的博弈

     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使保险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从长远看,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保险公司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短期内,一方面,由于保险业长期积累的一些不健康的发展方式,导致保险公司的利益与保险监管的方向有所偏差;另一方面,保险监管的阶段导向以及具体措施一旦有失偏颇,就会导致市场经营行为受到非市场规律的影响,加速市场竞争态势的恶化。最明显的体现在对商业车险和交强险手续费的硬性规定上,一方面,使交强险手续费政策脱离实际,保险公司在面对市场时存在违反政策的风险;另一方面受到市场手续费水平不断走高的影响,实际支付的手续费远高于规定限度,为规避监管和纳税调整,保险公司可谓是“各显神通”,应收保费、假赔案以及用各种费用发票抵扣违规支付的手续费等手段统统上场,造成保险公司财务核算的混乱,真实成本无法准确核算。同时,“限折令”的实施也造成车险市场同样问题的出现,使得当前车险市场上这种现象周而复始,形成恶性循环的局面。

     (四)保险公司与中介的博弈

     保险中介的出现对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功不可没。它是通过前台的业务代理或(和)后台的车辆维修保养服务而参与保险的。因此,其与保险公司的博弈一方面体现在手续费的支付水平上;另一方面,体现在保险车辆维修费用的核定和支付上。两者尽管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是其实质仍是集中在价格竞争的层面。同时,中介利用保险公司所搭建的客户平台,充分利用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后台的维修费用的支付资源,以及自身的服务优势,从最初的接触客户到保留一批忠实的客户,直至目前的几乎能够起到“屏蔽”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直接联系的作用,不能不说价格竞争的力量,尤其是其背后成本竞争的力量对此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总之,通过对上述保险市场上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博弈分析看,一方面,价格竞争由来已久,不可回避;另一方面,不公平价格竞争的存在有其内外部的因素,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调整,尤其是监管政策的调整起着关键性作用。鉴于此,我们需要从新的角度,透过现象重新认识价格竞争的本质,以及价格竞争在车险市场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价格竞争在车险市场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重新认识价格竞争

     1.价格竞争并不是单纯的降价竞争

     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下最基本的竞争形式。其他所有竞争形式,包括品牌竞争、服务竞争、品种竞争以及技术竞争等,都以价格竞争为依托,是价格竞争的延伸。同时,价格竞争并不是单纯的降价竞争,而是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在高端产品竞争中,购买产品、享受服务的价格高低是消费者地位、品味、个人价值以及生活质量高低的象征,从这个角度,价格是企业产品、服务、技术等综合实力的反映;在价格弹性较大的产品或服务竞争中,企业会通过降价的方式提升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但是降价的幅度和持续时间则取决于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因此,价格竞争不仅是降价竞争,更通过保持价格稳定或提高价位的方式体现,以提升企业竞争力。

     2.价格竞争是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经营成本的有效手段

     价格竞争是服务竞争、品牌竞争、技术竞争的前台体现,因此也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最直接的表现。不管是降价竞争还是保持价格稳定以及价格提升,都需要从企业内部管理入手,通过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公司产品及服务的竞争力。对于经营管理水平落后的企业,在降价竞争中,将因入不敷出而淘汰出局;而经营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将在竞争中逐步完善自身的产品及服务体系,提升企业的产品及服务价值,保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价格竞争是兼并重组的利器

     依托于市场调节下的兼并重组是企业提高资产运用效率、改善管理、进行资产结构调整的有效途径。在这个过程中,价格竞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激烈的价格竞争中,企业的管理水平、成本控制、资产运营、技术革新、提供服务等能力均得以显现和提升;在竞争的过程中,通过价格的力量实现优胜劣汰或强强联合,形成经济集中型的结构垄断,从而实现一定或更大的规模效应。但是,这种垄断仍集中在兼并重组的初级阶段,而通过价格竞争的力量实现不同领域企业的强强联合,才是兼并重组的高级阶段。但不管是哪个阶段,价格竞争都是兼并重组的利器,用好这个利器就能给企业,进而给整个社会带来更大的收益。

     (二)价格竞争在车险市场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1.价格竞争促进车险非价格竞争模式发展

     自2008年70号文件下发后,车险市场的秩序有所好转,作为主要手段的价格竞争,正向渠道竞争、服务竞争、产品竞争等方式转变。为打破传统渠道的局限,至今为止已有18家产险公司开辟“电销”渠道。同时,从服务模式上,人保财险通过“理赔无忧  四海通行”推出的“电子理赔、极速理赔和到家的理赔”等车险理赔服务,提高车险竞争力;平安产险提出的车险“快易免”服务等,都旨在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从产品竞争方式上,由于主险类产品暂时受制于行业条款的局限,一些公司通过附加险创新的方式,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其实,上述方式最终还是要以价格的方式体现,但是已经从最基础的价格竞争向更深入的全方位竞争模式转换。

     2.价格竞争促进车险管理水平的提升

     不公平的价格竞争致使车险市场长期保持着行业性亏损的尴尬局面,这其中不仅包括车险价格折扣,而且更包含不断抬高的手续费竞争,以及由此导致的许多公司应收保费的急速增长,保费规模虚增、成本放大、现金流等一系列问题不期而至。一时间,似乎全行业都对此束手无策。但是自2008年起,全行业开始实行车险“见费出单”,通过这种行业联合的管控方式,可谓是一举攻破应收保费难题。价格竞争仍在继续,但是“见费出单”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不公平竞争的延续。这充分说明,价格竞争会倒逼企业乃至行业车险管理水平的提升。

     3.价格竞争促进车险市场的优胜劣汰

     其实,当前车险“价格战”屡禁不止,其深层次所反映的正是优胜劣汰的迫切要求。从2012年前几个月的各省三大家市场主体(人保、平安、太保)增量市场份额分布上看,有18个省市增量市场份额较2011年下降15%以上,价格竞争的痕迹历历可见。

     可见,价格竞争作为市场发展的内部驱动因素,有效促进了各公司在车险业务规模的内生需求调节。对于一个有退出机制的保险市场来说,这种调节将不断持续,直至实现车险市场的优胜劣汰。

     如何确立对车险价格竞争的有效监管

     从上述的分析看,有效的价格竞争对车险市场的发展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价格混战则是一种透支保险资源、破坏保险业生态平衡的行为,对行业发展阻碍很大。那么,从监管层面上,应如何看待和处理当前的价格竞争,以实现对价格竞争的有效监管。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建立有效的保险退出机制,是确保价格公平竞争必要前提

     为实现对价格竞争的有效监管,保险退出机制的建立是必要前提。通过合理的机制开展严格的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实施违规者的有效退出。目前,准入退出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绝大部分公司是全国性牌照,部分新公司只是对原有市场主体的简单复制和市场份额的重新洗牌,退出机制缺位,存在差而不倒、乱而不倒的现象,无法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因此,需要研究制定市场退出机制,建立针对股东、业务、人员、分支机构和法人机构的多层次、多渠道退出机制。在退出机制中明确市场退出的标准和程序,既可以是全国市场的退出,也可以是局部市场的退出;既可以是全面业务的退出,也可以是部分业务的退出;既可以是长期退出,也可以是短期退出。

     (二)进一步加大市场秩序规范力度,是确保车险价格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

     在建立合理退出机制的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应持续加大对不规范、非理性竞争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引导各市场主体积极运用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等健康手段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巩固行业来之不易的良好发展环境。特别是在手续费支付比例方面,明确划定监管红线,建立行业或区域统一车险手续费支付平台,并实施第三方财务检查制度,从根源上解决手续费支付问题。同时,应进一步加强中介业务管理。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加大对中介业务的监管力度,避免少数中介机构凭借对客户资源的垄断,恶意抬高手续费率,引导中介机构朝着规范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三)分阶段推进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是确保公平价格竞争的必由之路

     费率市场化是促进车险市场价格公平竞争的有效途径,因此是车险改革的方向和趋势。但鉴于车险保费占产险行业保费规模的70%以上,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目前行业良好的市场秩序仍未巩固,盈利基础尚显脆弱。建议分个三阶段,用6年-9年的时间推进费率市场化。具体而言,第一阶段,用2年-3年的时间完成制度建设、数据测算的基础性工作,制定基准费率和条款,同时积极推进行业手续费自律,加强监管约束;第二阶段,再用2年-3年时间,适度实施费率市场化,在行业自律能力明显提升的基础上,研究推进手续费率市场化;第三阶段,允许保险公司自行厘定风险保费,独立开发商业车险产品。这种分步骤稳步推进的改革方式,有助于保险公司充分做好思想准备和行动准备,真正实现从粗放式发展模式向内涵式发展模式的转变;有助于避免行业经营的大起大落,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最终造成对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作者系中国人保财险青岛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总经理)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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