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警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程序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10-15 22: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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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89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107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010年5月的一天,小宁骑着电动自行车载着同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遇到一个执勤交警,交警将她拦下,靠边之后,交警让其出示电动自行车上牌凭证,随后对她的违法载人行为作出罚款30元的处罚决定。小宁认为自己已经配合警察执法,警察只应该对她教育,根本不需要罚款,但交警告知她依法处罚是合法的:如果不接受处罚,会导致其电动自行车被依法扣留。小宁自知违法理亏,当场交了罚款,交警给她出具了罚款依据。事后她又想知道交警当场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是否合法呢?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交警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当场处罚时的条件和程序问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当场处罚应该依照以下程序:
(1)口头告知。
(2)作出处罚决定后,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代收罚款银行缴纳罚款;若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4)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交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一种简易程序,限于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的情形。遇到此情形,交警就可以当场处罚,当场收缴罚款。
结论: 交警严格遵守处罚程序,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小宁违法交通安全,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反思。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89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107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