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所属分类:  2013-10-15 22:56:23    加入收藏
案例回顾     

      2005年6月,李东将行人赵丽撞伤,经医院抢救,诊断为多发创伤而致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赵丽承担主要责任,李东承担次要责任。另外李东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责任险5万元。事故发生后,赵丽花费医疗费及相关费用15万余元,李东在其刚住院期间支付1万元之后即拒绝支付,扬言自己只承担次要责任,给1万元已经不错了,剩余的找保险公司去。赵丽与之协商未果,该怎么办呢?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之间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是根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因为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基于这种考虑,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使机动车驾驶人必须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这充分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由上述76条可以看出,责任承担主要分为两部分,首先保险公司应在保额5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其次剩余10万损失应由李东和赵丽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李东只支付了1万元,赵丽应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由法院判决具体的责任份额,次要责任一般要承担30%左右。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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