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05年6月,李东将行人赵丽撞伤,经医院抢救,诊断为多发创伤而致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赵丽承担主要责任,李东承担次要责任。另外李东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责任险5万元。事故发生后,赵丽花费医疗费及相关费用15万余元,李东在其刚住院期间支付1万元之后即拒绝支付,扬言自己只承担次要责任,给1万元已经不错了,剩余的找保险公司去。赵丽与之协商未果,该怎么办呢?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之间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是根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因为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基于这种考虑,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使机动车驾驶人必须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这充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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