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标准
无赔款优待制度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为了在风险不均匀分布的情况下使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为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采用了无赔款优待制度,即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保险赔款的保险车辆,且保险期限均为1年,在续保时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的优待。
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条件
1.保险期限必须满1年。享受无赔款优待实际上是对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年度安全行驶的奖励,中途退保者不能享受。
2.保险期限内无赔款。无赔款的条件包括保险车辆投保对财产、人身、责任及权益等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购买保险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的所有险种与险别,即车辆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附加险的,只要其中有任何一个险种或险别发生赔款,就不能给予无赔款优待。
3.按期续保。包含两层意义:一是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时间必须是在投保人办理续保时,绝不能变相用于销售时的“返佣”;二是享受无赔款优待的范围必须是续保的险种或险别。上年度投保而本年度未续保的或本年度新投保的,均不得享受无赔款优待。
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标准
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具体优待的标准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
2、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保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确定无赔款优待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这样就不至于因为投保单位某一辆或几辆保险车辆发生赔款,而影响该单位其他保险车辆的无赔款优待。
2、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续保时案件未决,不能给予无赔款优待。若事故处理后,保险公司无赔款责任,则应退还无赔款优待应减收的保险费。
3、在1年保险期限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保险车辆,续保时不给予无赔款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