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理赔案例的分析

 所属分类:  2013-10-18 15:10:31    加入收藏
 案例:

    2008年7月17日,家住会同县团河镇盛储村的罗盛康的妻子杨久凤吃过早饭,乘车前往县城办事,下午乘坐本村罗五湖驾驶的中遐蔷车回家。傍晚5时许,当车行驶至一下坡路段时,因刹车失灵,客车冲下坡,与相向驶来的另一辆农用变型拖拉机猛烈相撞,随即翻人公路左边坎下。这次事故,造成杨久风等2名乘客死亡,另外还有10多名乘客受伤。。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罗五湖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8月2日,五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事故发生后,罗圣康从罗五湖夫妇处获得赔款2.05万元。杨久风上有七旬老母,下有未成年女儿。罗圣康觉得,2万余元赔款实在太少,但罗五湖夫妇因车祸侦台高筑,已无赔偿能力。罗圣康经了解得知,罗五湖于2008年3月4日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保公司)为肇事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有关法律人士告诉他:“交强险”是为了使交通事故的受咨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而设立的险种,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2008年8月9日,罗圣康与女儿罗品元、岳母徐立秀向会同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罗五湖、李秀娥夫妇赔偿因杨久风死亡的各项损失28万元,中华财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刘平韬解释,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与此配套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李故贵任强制保险广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进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贵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哲爷靛保险机动车本车车_l:人员、被保险人。这就表明,“交强险”保障的是车外人员也即第三者的利益。而本案中的受害人杨久风作为车上乘客,非车外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障对象。

   判决如下: 8月25日,会同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罗五湖、李秀娥赔偿原告罗圣康、罗品元、徐立秀因杨久风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6991.42元(含已付的 2.0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

   (l)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2)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竹理人。

   (3)受害人: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巡受人身伤亡成者财产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4)贵任限额: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 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5)抢救费: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址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l园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器官功能降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竹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从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6对于其他损失和费履塑星葺呆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5)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4)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李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屯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位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5)赔偿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 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l)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共的索赔巾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小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小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单和费用单据;人身伤残私遮瑟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6)合同变更与终止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产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2013年8月17日

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
     本月起,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最受关注的是交强险费率开始与交通违法挂钩。对此,有汽车专业人士认为此举不太合理。也有人表示此举对交通违法能起到警示作用。 据了解,目前,除交通事故外,酒驾信息是与交强险费率挂钩的:6座以下私家车每年交强险保费是950元,凡发生酒驾交强险费率上浮10%,累计最高可上浮60%。 对于交强险与交通违法挂钩,有汽车专业人士分析认为,交强险和违章挂钩是不合理的,交强险的保险初衷是为了对事故受害人进行基本赔偿保障,保险是车险,而并非人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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