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7月17日,家住会同县团河镇盛储村的罗盛康的妻子杨久凤吃过早饭,乘车前往县城办事,下午乘坐本村罗五湖驾驶的中遐蔷车回家。傍晚5时许,当车行驶至一下坡路段时,因刹车失灵,客车冲下坡,与相向驶来的另一辆农用变型拖拉机猛烈相撞,随即翻人公路左边坎下。这次事故,造成杨久风等2名乘客死亡,另外还有10多名乘客受伤。。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罗五湖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8月2日,五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事故发生后,罗圣康从罗五湖夫妇处获得赔款2.05万元。杨久风上有七旬老母,下有未成年女儿。罗圣康觉得,2万余元赔款实在太少,但罗五湖夫妇因车祸侦台高筑,已无赔偿能力。罗圣康经了解得知,罗五湖于2008年3月4日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保公司)为肇事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有关法律人士告诉他:“交强险”是为了使交通事故的受咨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而设立的险种,完全可以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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