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误将“全险” 当“全赔”
案例一:忽略了合同中免责条款
郑州中原区的尚女士在今年4月份驾驶自己的奥迪A6在中原路华山路口绿灯正常通行时,突然有一辆电动车违章横穿
马路,尚女士紧急刹车,所幸无人受伤。
但是其车窗玻璃却碎了,破碎的原因是放在中控台上的一瓶香水由于紧急刹车,产生的惯性飞了起来,撞碎了玻璃。由于尚女士之前投有玻璃单独破碎险,但当她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拒赔了。尚女士很是不解,“为什么我投了玻璃险,却得不到理赔?当时负责和我签订合同的保险人员讲明只要玻璃破碎就可以获得理赔的呀!”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的陈华兴表示:车主在签订汽车保险合同以前,不但要注意保险条款的责任条款,做到心中有数,还要密切注意保险合同中的除外条款。所谓除外条款,就是若发生保险合同列明的事实情况,保险公司免除自身的赔付责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免责条款。关于玻璃单独险的合同条款,一般都列明,由于车自身的物品导致玻璃破碎,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尚女士由于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研读合同条款,只听信保险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不明就里才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免责条款常“潜伏”合同
以往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经常出现免责条款“潜伏”在合同里。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提示,许多投保人容易忽视免责条款,或对免责条款的涵义并不了解。此指导意见规定,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在保险合同中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确认明白条款内容,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
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原则上应当达到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的程度。如果免责条款未达到上述标准,出现争议时,保险公司不得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案例二:误将“全险”当“全赔”
最为典型的就是,不少车主误以为给爱车上了“全险”就可以得到“全赔”。今年3月份开封的王先生把车停在路边过夜,早上起来发现车子的玻璃及玻璃导槽被人撬坏,引擎盖上部分油漆被划伤,同时还有一个倒车镜被敲坏。因为是新车,王先生特意为爱车买了“全险”,即为该车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车身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损险、盗抢险。在理赔中与保险公司在定损时,王先生认为既然“投了全险”,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盗抢险或车损险定损理赔给予全部赔偿,而保险公司则只同意按照单独玻璃险进行理赔。争议不下,最后诉至法院。
律师陈华兴提醒:“全险”一词在法律上和保险术语中并不存在,它只是人们通俗用语,人们习惯性地将包括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车损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在内的几个主要险种笼统地称为“全险”。因此,“全险”并不等于全赔。这个案例提示各位车主,选择签订汽车保险合同前,首先要搞清楚每个险种项下的责任条款是什么,也就是理赔的前提是什么。即使购买了所谓“全险”,也不一定会获取全额赔偿。投保人选择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时,应了解自身的风险和特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所需要的风险保障。对于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现有产品应进行充分了解,以便购买适合自身需要的机动车辆保险。
原来没有车全险
车全险这个词并没有规范化的定义,不特指某种可以保障所有风险的车险产品。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车险时习惯性的把交强险、车损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的特约险、盗抢险等等几个主要的产品一起笼统地称为全险,但这同保险消费者所理解的“全险就等于出了事儿全赔”的概念是不同的,实际并不存在能保障一切风险的保险产品。每个险种都有不同的保障范围和最高限额,也规定了免责条款,即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保险消费者购买了所谓的全险,甚至全部车险产品也不能获得全赔。比如无照驾驶、不按法律规定进行车辆年检等情况,以及所有违规违法的行为,保险公司都是不赔的。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看清保单的免责条款,确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足够的保额。否则,就像李春天这样买了全险但是三者险的保额不高,而对方的损失较大,只能自己再掏腰包赔偿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