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投保权衡利弊 确定适当的保险金额
所属分类:
2013-10-19 22:14:46
加入收藏
“选
车险不容易,为二手车选车险就更讲究了”。在二手车交易中,一般卖方在出手时常常只剩下快到期的车险,因此买方在接手时也就不得不考虑重新买车险。编辑了解到,除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必需的“硬险种”外,一些弹性较大、技术性较强的“软险种”的取舍也大有学问。
新车保险费养旧车
“用新车的标准为老车投保,怎么会划算?”车主张先生说,虽然车辆损失险等险种是新车投险的主力,但对二手车而言其性价比却并不高,常常是只见投入难见产出。
“10万元的车,即便缩水到5万,车损险还是在10万元的基价上计算的”,保险公司的张小姐说,即便价值大幅缩水,但二手车的车损险依然以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和理赔的。理论上说,车主在出险时可获得更高的理赔,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二手车车主对一些小擦小碰是忽略不记的。
业内人士建议,如果车主购买二手车的目的之一就是节省使用成本,那么车主可以基本不用考虑车损险,同样,类似于划痕险、玻璃险等的险种,对二手车也是意义不大。
车价缩水提前考虑
盗抢险基本是新旧车辆都必需的险种,但盗抢险与车损险不同,其投保与出险费用都是按车辆的即时价值计算的,因此车主在选择时就必须考虑到车价缩水的因素。
一般而言,家用车每月的折旧大约为新车购置价的0.6%,年折旧率在7%左右,而相比起新车,二手车价值的缩水速度更快。“也就是说,投保时轿车的价值为8万元,如果发生抢盗,而届时该车价值已缩水至6万元,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也是在6万元的基础上再打8折”,一位业内人士告诉编辑,“车主在为二手车投保时,最好先对车的价值和可能出现的价值变化做一定预估,不要花冤枉钱。”
历史记录不容忽视
购买二手车时,车的性能、车况往往是买卖双方讨价还价的重点,其实,二手车的历史记录也很“值钱”。从平安财险了解到,车辆的历史记录是指该车之前的保险赔付记录,一般而言,一辆有赔付记录的旧车的保费会高于无赔付记录的旧车,而对于“身家干净”的车辆,保险公司在投保或续保时常常会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
权衡利弊,确定适当的保险金额
消费者投保的保险金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赔偿金额的多少。因此消费者必须分析各险种的不同情况,确定适当的保险金额。如车损险一般是按照同类新车的购置价格作为保险金额,而盗抢险则是以车辆当时的实际价格作为保险金额。消费者应实事求是确定保险金额并足额投保,这样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搞清条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还要切实弄清各险种的免责条款和不予理赔的各种情况,以便在投保后尽量避免这些情况发生,从而避免无法得到理赔的损失。如在车主酒后驾车、无驾照驾车、车辆没有年检、私自加装设备,撞到了自家人、把负全责的肇事者放跑,没有经过定检就去直接修理、在水深处强行打火造成发动机损坏等多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消费者必须注意这些情况。
2013年9月28日
暴雨过后 北京车险面临2.2亿元理赔 车辆起火时涉及自燃险,水浸时会涉及涉水险,这些险种有些车主通常都会觉得对自己用处不大,大多数车主没有购买 暴雨过后 北京车险面临2.2亿元理赔 法治周末记者 刘雪峰 7月21日中午到22日凌晨,北京遭遇61年来最强暴雨,平均降雨量170毫米,城区平均降雨量225毫米,导致北京约190万人受灾,给京城群众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根据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最新统计显示,截至7月23日24时,在京各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共接报案已超过2.7万起,估损金额约2.2亿元;人身险共接报案19起。 接近3万...
查看全文>> 2013年5月26日
选渠道:根据便利性和风险性挑选 选渠道:根据便利性和风险性挑选
目前,市场上车险的投保渠道主要分为电话投保、4S店投保、保险公司营业厅投保和中介投保4种,不同投保渠道在便利性和保费上都有差别,在此,记者特别采访了保险业内人士,对比了每种渠道的优劣,不同投保需求的车主可对号入座,按需选择投保渠道。
方式1:营业厅投保
车主可携带相关资料去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当场填写保单、缴费投保。此方式安全可靠,一方面无须担
心车险价格或投保险种被忽悠,另一方面理赔也能有所保障。但是营业厅投保都没有上门服务,需要车主亲力亲为,车主须携带相...
查看全文>> 2013年8月28日
阳光车险:车祸结案两年理赔终到位 真是太感谢了,我的赔款都拿到了。”在结案近两年后,湖南娄底网友周爱兵终于拿到了保险公司的全部赔款,对于这个结果全靠他在红网所发的一个帖子。 据其帖子介绍,2008年9月6日,他驾驶一辆新买的五菱客车,在常德黄土岭镇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两车均受损并且对方车上一人受伤。车祸发生后,他及时拨打了阳光保险报案电话,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了勘查,最后认定该起交通事故赔偿金额为13466元。 事后,周先生仅收到10450元,另外3016元一直未赔偿到位。此事一拖就是近两年,后经朋友推荐在红网“消费维权”...
查看全文>> 2013年4月15日
新《保险法》醒目提示 免责条款不再怕 醒目提示 免责条款不再怕
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过去,免责条款往往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撒手锏”。在保险行业推荐时,部分保险业务人员常常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等到理赔才发现“这个不行,那个不对”。
...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