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障的介绍
这是一种最为常见的意外伤害保障,是车辆保险中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不可以单独投保。保险赔偿责任在保险金额范围之内根据驾乘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确定损失,然后乘以责任系数来确定。
优点:一、该险种随汽车主险投保,与主险同在一家公司索赔,索赔手续方便。
二、该险种除赔偿死亡、伤残及意外伤害治疗费用外,还有误工、交通、护理、赡养等赔偿项目。
不足:一、费率较高,且保险金额固定,投保人选择余地小。费率往往影响投保人选择较低保险金额,可能出险时得不到足够的经济补偿。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之间是完全等比例关系,而在大量实际案例中,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主要集中在较低赔付区间,表现为抛物线形状,这对于投保较高保额的消费者来说有失公平。
三、对于死亡和残疾赔偿也采用按责赔付的方式计算,如果驾乘车辆无责任或责任较小,而事故另一方无赔偿能力,可能导致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金。
四、保险责任仅限于车上,对于部分与行车有关的车下活动界定为除外责任,容易引起争议。
产品特色
1、定位不定人。由于车辆使用不可能完全确定驾驶和乘坐人员,其使用人员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为了满足使用人员不断变化和无法限定的要求,本产品根据座位承保,只要符合条件能正常使用的人均可享受保险保障,充分体现“谁使用,保障谁”的特点。
2、保费低保障高。本保险以最低廉的价格,承担车辆使用过程中意外伤害责任,同时还承担了一定金额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3、实惠不复杂。办理本保险手续简单,事故鉴定明晰。
适合人群
自用车辆 不包括客运车、货车、摩托车及拖拉机 个人家庭用车 。乘坐指定机动车辆的人员也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售票员、驾驶员助手、其他乘坐人员。
保障范围
1、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驾驶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而临时停放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的身故或残疾。
2、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上述的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障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列明的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两部分,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分别予以列明。每一位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不得高于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保险费分别按照各自的费率和保额确定。
保险期限 一般为一年。
案情:王先生于2008年5月18日为其爱车每个座位(核定座位为5个,其中司机位1个,乘客位4个)购买了《机动车辆指定驾乘意外伤害保险》,每个座位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1万元(免赔额为200元),保险期间为2008年5月19日零时至2009年5月18日二十四时止。2008年7月20日,王先生朋友李某驾驶王先生车与张某、孙某、周某一行4人外出发生车祸,经医院治疗,造成李某三级残疾,李某、张某和孙某分别发生医疗费用11000元、6000元和4000元。查勘:经保险公司调查取证,核实李某有有效驾驶执照,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治疗医院为保险公司认可的定点医院,李某、张某和孙某发生医疗费用符合当地基本医疗政策的实际费用分别为10000元、5700和3800元。理算:根据条款责任和调查结果,结案数额如下。支付李某残疾保险金=100000×50%=50000元,支付李某医疗保险金=10000-200=9800元,支付张某医疗保险金=5700-200=5500元,支付孙某医疗保险金=3800-200=3600元。
2013年2月17日
美国强制性机动车不投保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