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真空时段”车险实际可以即时生效

 所属分类:  2013-10-21 18:18:31    加入收藏

近年来,关于车险投保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纠纷的案例屡见报端,争论的焦点之一在于保险生效时间。保险公司在合同中都约定“次日零时生效”,意味着当新车购买了保险后,至次日零时这一段时间处于脱保“真空时段”。

购车当日出险几率大

四川某进口汽车品牌销售主管向记者透露,根据以往的经验总结,按风险平摊到车辆上路的每一天算,由于车主对新车性能、操作方法不熟悉,购车当日车辆出险的几率最大,高出其他时段20%。记者梳理了车险生效期相关的法律纠纷案例,2010年10月24日,重庆彭水人刘某花5万元在重庆买了辆新车,保险由4S店代买,他为此支付了4000元保险费。当天开回彭水途中将人撞残,赔偿对方30万元。由于该车保险要等到次日零时才生效,所以保险公司没有对这30万元进行理赔。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支付赔款的20%,刘某仍感觉冤枉。

上述案例中车主得到部分数额赔付,但法院判决赔付的理由是保险销售人员并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造成纠纷,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责任。而具体保险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即时生效”还是自合同签订起“次日凌晨生效”,目前相关法律并未给出明确规定。

某财险公司四川分公司理赔事务部主管向记者透露,基本上所有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都遇到过类似上述情况,一般小额案件不管过错方在谁,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就是息事宁人,涉及大额案件只有诉至法院,而一旦到了法院保险公司就会立刻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不管有无过错,法院都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赔款。

为了证实上述财险公司观点,记者以纠纷案件车主的身份致电某交通纠纷专业律师,在得知记者的咨询意图后,该律师肯定的说:“这种情况完全值得争一争,多少都会得到一些数额的赔付。” 涉案律师王苏认为,约定“次日生效”是保险公司为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降低保单理赔风险,而制定的行业“通则”。

法律尚未明确规定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英俊表示,“目前我国在交强险保险生效期方面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保监局曾下发一些指导性文件去约束保险公司,但保监会并非立法机构,所做出的政策性要求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保险责任生效期仍是保险相关法律的盲区。”李英俊表示,类似上述案例,一旦诉诸法院双方均有获胜可能,如果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投保人保单生效期,则属过错方。而如果保险公司明确告知且合同有明确文字标记,则保险公司应该免责。

那么保监局是否强制性要求保险“即时生效”?记者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留意到一条名为“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文件,文中称: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以下简称《通知》)未强制要求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二、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时,可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根据《通知》规定,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实现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综上所述,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保监局政策规定,都未明确限制保险合同中要将保单生效期定为“即时生效”。那么是否有必要完善相关立法避免可能出现的分歧,上述律师李英俊表示,“以一个法律从业者的角度来看,只要是法律条文的空白区,矛盾和纠纷的多发区,立法机构都应以立法的方式加以完善。”

而上述财险公司主管则认为,保险的操作过程中十分注重合同效力,如果一些可灵活操作的东西都用法律来加以约束的话,合同的存在就显得没有意义了,那样的话,不用看合同,直接翻法律条款就可以了,现有法律规定已经十分明确,保险营销人员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就可避免类似争议。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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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已经整整实施一年,上海车辆保险市场正逐步走向规范。然而,由于众多投保者对《条例》规定的重要细节知之甚少、缺乏基本保险知识,因此被保险人因自身行为不当造成保险公司拒赔,或者不能及时交付理赔金的现象俯拾即是。《条例》中的一些明文规定,确实需要投保人去好好研究。以下5个方面,正是实际操作中最重要却又最容易被忽略的条款。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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