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会导致造成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除

 所属分类:  2013-10-21 22:17:36    加入收藏
一般情况下,双方不得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但是,如果您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者当您的车被依法注销登记时、办理了停驶时、或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时,您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只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弃权规则)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不可抗辩原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禁止反言)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保险人一般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免责条款的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13年8月9日

汽车消费投诉热线今开通
    春节前,市民陶先生到成都一家4S店选购了一款POLO轿车。由于没有在指定的五家保险公司中购买车险,4S店拒绝退还其当初支付的3000元预付金。  消协说法  省消协秘书长肖向荣认为4S店的行为涉嫌强制消费,车主可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律师观点  律师陶洁和张平认为,商家在汽车销售中存在着强制搭售的嫌疑,应无理由地退还3000元预付金  3·15特别维权行动  维权热线:86613333-1  春节前,市民陶先生到成都一家4S店选购了一款POLO轿车。由于没有在指定的五家保险公司中购买车险,4S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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