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新条款:霸王条款多被删除

 所属分类:  2013-10-22 16:03:38    加入收藏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中保协”)对外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下称《示范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一些有争议的免责条款被取消了。   “代位追偿”车主叫好   车被撞了,对方全责又不愿意赔偿,怎么办?之前,车主只有起诉至法院解决。而且,即使法院判决下来,能否成功执行还是未知数。这样,受损失车主几乎只有认倒霉的份儿。   条款也许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该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不再为购置税交保险费   据了解,现行的保险条款中,一些保险公司在计算保费时还把购置税计算在车价之内。而按照现行的购置税费率,把购置税计算在内,车主在投保商业险的时候,将多支付8.5%的保费。如果车价高,这部分的费用将达到上千元甚至更多。   中保协示范条款中,保险金额按机动车实际价值确定,“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新车购置价明确规定没有包含购置税,意味着不必为购置税买保险。   霸王条款多被删除   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对车主的保障进一步加强。比如:示范条款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但诸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得到了保留。   同时“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都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   车险经营成本将上升   对此,车险业内人士陈永祥认为,新条款扩大保险公司赔付范围毫无疑问会造成保险公司综合赔付率的上升,导致车险成本增加。“条款正式确定后,整个保险行业可能会依据条款对费率进行精算,分类别收取保费,比如通过风险系数计算,对少出险的车少收费,而对多出险的车加大收费。” 《南方日报》

2013年5月29日

车上人员责任险相关内容
    第一条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保险责任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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