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双驻点”代理模式弊端凸显

 所属分类:  2013-10-22 17:41:40    加入收藏

目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汽车企业代理销售车险普遍采取保险公司派员在车企营业场所“驻点”的销售形式。根据车企车险代理“兼改专”政策改革路径设计,中小型车企在“兼改专”过程中多会采用与现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形式。在实际转制过程中,销售模式由过去保险公司“单驻点”,转变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双方派员在车企营业场所驻点销售机动车辆保险的“双驻点”的销售模式。

  “双驻点”模式下,保险公司驻点人员承担保险出单、保险单证交接等任务,同时可直接向消费者推荐保险产品;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驻点人员的存在,在形式上满足了车企营业场所内销售保险的资质需要和监管要求;车企希望在不增加人力资源投入的前提下,继续由保险公司驻点销售保险,一旦发生理赔纠纷,可以交由保险公司全程参与。

  然而,随着“兼改专”工作实践的发展,“双驻点”代理模式弊端凸显:一是销售主体更加不明晰。在实际保险销售过程中,保险引见、保险推荐、险种介绍、保费计算到最后的销售达成,多个环节难以明显区分,车企的汽车销售顾问、保险专员和保险公司、专业代理机构的驻点人员多方以“接力赛”形式混合完成,销售主体不明晰。二是违规责任难追究。双驻点模式下,车企场所内保险销售一旦发生强制搭售或销售误导等违规问题,保险公司、车企、专业代理公司之间难以确定销售责任,给消费者维权、保险监管机关违规问题查处、责任追求带来更大的难度。三是销售模式隐患大。目前多数运行的“双驻点模式”从形式上来讲是保险公司委托专业代理机构销售完成,但实质保险销售工作仍由保险公司驻点人员完成,符合认定保险公司非法分支机构的四个特征(即固定场所、固定人员、面对不特定人员进行保险销售、理赔等服务),销售模式违规隐患大。四是销售成本叠加。保险公司驻点人员实际完成了保险销售、理赔等大部分工作,专业代理公司设置驻点人员只负责名义上的“管理”工作,增加了人力成本,对提升服务质量也无益处。

  因此,在中小型车企选择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合作路径下,笔者认为,应由保险监管部门适时叫停保险公司“驻点制”,回归专业代理机构与车商之间真实的合作关系,明晰专业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和风险管控责任,提高车企销售车险合规行为。同时出台“保险代理机构与车商合作监管指引”,规范保险代理机构与车企合作的经营行为,优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与车企合作的车险销售流程,提升专业代理机构与车企合作的保险销售服务质量。

2013年4月8日

车主投保切忌重复投保、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等
     汽车保险 保哪些 车主必须知道的十一事项   一、不要重复投保   有些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偿。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二、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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