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车险常用险种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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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16: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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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强险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有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有责赔偿限额1,死亡伤残 110000元 无责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 11000元 2,医疗费用 10000元 2,医疗费用 1000元 3,财产损失 2000元 3,财产损失 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期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赔偿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继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保),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三).车损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非营业用车车损险含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四)。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五)。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六)。自燃损失险保险责任 (一) 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 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七)。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八)。不计免赔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如不保此项,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投保此项不论责任大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且不超过责任限额的均100%赔付) 九)。指定专修厂(4S店)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事故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该按照主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4S店)进行修理。 十)附机动车月折旧率 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轿车,含越野车型) 0.6% ; 出租汽车及大于6吨的载货汽车,矿山专业作业车 1.2% ; 其他类型车辆 0.9% 。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