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代客泊车酿祸伤者索赔194万

 所属分类:  2013-10-24 15:34:41    加入收藏
代客泊车时却不幸驾车将人撞伤致残,伤者及其家人将泊车员、酒店方、车主及保险公司一起告到法院,索赔194万多元。昨日上午,青羊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伤者刘某的妻子、父亲到庭,泊车员周某、车主邱某等均未露面。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几名被告的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当事人庭中展开激辩。

       代客泊车酿祸伤者索赔194万

       去年6月24日晚8时许,邱某到位于光华村的某鱼翅馆用餐时,将车交给该酒店的泊车员周某,让周帮忙停车。不料周某驾驶着这辆丰田轿车在光华村街将刘某撞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由于无法查明肇事司机行驶在道路的什么位置,和双方相撞的具体位置,因此交警作出不能根据当时的过错确定当事人责任的认定书。

       刘某及其家属认为,周某驾驶汽车不当导致其被撞受伤,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4万多元。同时,将鱼翅馆、车主邱某列为第二、第三被告,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请求判令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谁该承担责任四被告各有说法

       庭审时,双方就该起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主要责任,出示了大量证据。对于赔偿责任划分,3名被告及保险公司都“喊冤”,表示己方不应赔偿。

       第一被告周某的代理人说,周是该酒店的保安也是泊车员,他代客泊车是履行职务行为。据了解,目前周某已离开该酒店。鱼翅馆虽承认周某是该店泊车员,但称事故发生时该店另一名当天不当班的服务员也在车上,且根据线路来看该车不是驶向酒店停车场,因此不认为周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对此,周的代理人称是因为当时停车场已满,为不堵塞店门口交通暂时将车移开。

       车主邱先生的代理人表示,邱先生与朋友到鱼翅馆消费,有权享受其代客停车的延伸服务。在享受这项服务前,他也了解到周某具有驾驶资质。“车主对刘某的受伤没有过错,且购买了保险,即便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作为第三人的保险公司也认为自己不该担责,理由是刘某没有证据证明车主和周某在本次事故中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同时,几名被告都认为原告的主张实属天价。由于双方需出示的证据繁杂,法官宣布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记者调查:代客泊车很普遍

       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很多驾车者都可能享受到“代客泊车”的服务。昨日下午,记者在成都一些饭店酒楼走访发现,他们大多都推出了此项服务。 

       一交警介绍,代客泊车人员造成交通事故已不是第一次了。他认为,每辆车性能不一,代客泊车人员若草率上车,连刹车性能都不试,难免要出事故。 
 
       一些律师建议,商家应事先准备好泊车责任协议,对泊车过程中的各种责任问题进行明确,并告知消费者。消费者也要注意自我保护,尽量自己去停车,减少纠纷发生。

       法学专家:酒店车主都有责

       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建平教授表示,代客泊车是酒店方自愿提供的服务,商家要担责。他认为,如果周某在履行职务行为,即便酒店方关于车内有其他人及线路的疑问,也是内部管理问题,周某不需承担责任。

       “在大部分情况下,只要是车辆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车辆所有者,即车主就要承担责任。”王教授说,其中就包括车辆借用、承包、挂靠等多种方式。车主将钥匙交给泊车员其实双方就产生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发生事故其就因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由于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进行理赔。

2013年4月21日

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即仅负责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中的人身伤亡损失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财产的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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