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祸没及时撤离 引发的费用谁来负责?

 所属分类:  2013-10-25 14:29:07    加入收藏

当事方  

       福州康驰新巴士公司(刮擦后发生争吵,公交车司机没有及时把车撤离现场,导致公交车被交巡警扣了,并产生相关费用) 

       苏先生(福州一车主,在刮擦事故中负全责) 

       福州一家保险公司(苏先生为自己的小车向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核心事实  

       2008年6月2日,在福州市“乌山路口”公交车站前,苏先生的小车与一辆公交车发生刮擦。事发后,由于公交车没有及时撤离现场,最终被交巡警扣压。交巡警部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评估,由此产生了损失检验鉴定费800元、车损评估费及服务费70元、事故车辆扣车停车费225元,共计1095元。 

       2008年6月13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巡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先生负全责,公交公司不负责任。 

       苏先生于2008年4月17日为自己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4月18日起至2009年4月17日止。 

       于是,公交公司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苏先生和保险公司支付以上费用。近日,法院审结了这起民事案件。 

【庭审焦点】

没及时撤离 该由谁负责  

       公交公司认为,既然交巡警部门已经认定苏先生负事故全责,这些费用理应由苏先生和保险公司赔偿。 

       而苏先生表示,这是一起小车祸,根据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双方应当迅速撤离现场。然而,公交车司机并没有这么做,才导致交巡警部门采取了扣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车辆被扣与公交车司机处理事故的不当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产生的停车费应由公交公司自行承担。由于他已为小轿车投保,车辆的鉴定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而保险公司认为,苏先生和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这些费用与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所承担的是“直接损失”,而不是“间接损失”。所以,这笔费用不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与苏先生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按照这条规定,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交巡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苏先生负全责,所以上述费用应由苏先生承担。 

【延伸阅读】

轻微事故须及时撤离  

       福州市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福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撤离现场赔偿处理办法(试行)》。据鼓楼交巡警大队民警介绍,上午6时至夜间20时内,所有机动车辆在福州辖区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且不含碰撞水、电、通信、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且车辆能行驶的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自行撤离。 

       双方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向“110”或“122”报警备案。同时,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的报案号后,各自填写《福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撤离现场确认单》并相互签字确认,然后与保险公司联系定损理赔。但如果双方不遵守该规定,并因此影响交通,警方到场后,本来按简易程序处理的,则要按普通程序立案,对事故做出责任认定,需要扣车进行有关法律鉴定。 

2013年3月26日

日系车遭砸,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70%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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