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宝马撞了现代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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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4 15: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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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买过车险的市民都知道,在《车损险保险合同》中有这样一条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按约在48小时内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规定。”这似乎已形成了一种惯例,并成为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一个借口。然而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一起案件时,否定了这一条款,这起案件也由此成为昆明中院2007年度精品案例。
自家的宝马撞了现代
2005年1月24日,梁成刚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云南分公司”)为自家的宝马轿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同年6月6日,他又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云南分公司”)为自己的一辆北京现代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同年11月14日晚,梁成刚的岳父李先生开着宝马车不慎与梁成刚驾驶的现代车碰撞,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驾驶的宝马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梁成刚当即通知大地财保云南分公司对宝马车进行理赔,但两公司都拒绝赔偿现代车的损失。大地财保云南分公司认为相撞车辆的所有权人同属一人,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有权拒赔;平安财保云南分公司则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梁成刚无责任,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公司无法承担赔偿责任,且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并未履行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大地财保承担。
于是,梁成刚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2877元,并承担其律师费2000元。五华法院一审判决:由大地财保云南分公司支付梁成刚保险赔偿金2721元、律师费2000元。宣判后,大地财保云南分公司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平保赔偿损失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现代车因碰撞导致的损失属于梁成刚与平安财保云南分公司签订的《车辆损失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而《车损险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按约在48小时内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规定”的约定,违反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平安财保云南分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平安财保云南分公司支付梁成刚保险赔偿金2721元以及律师费2000元。
冯辉法官简介
毕业于中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现任昆明中院民五庭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多次被评为昆明市法院“办案能手”、“优秀法官”。所承办的案件两次被评为精品案例。
感言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官的天职。法官审案、判断是非,裁判结果要体现社会的正义、导向和价值标准。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红阳;审判员:付锡勇;代理审判员:冯辉
法官点评
本案系涉保险合同的新型案例,对于保险合同如何履行、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如何界定,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该案的亮点:准确把握相关立法原则和法律精神,对案件所涉法律术语进行仔细解读,准确认定了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按约在48小时内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第三者责任险进行充分论述并对“第三者”作出准确界定,在法理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在法律适用上有所发展。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合理确认,根据案件实际,在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根据直接参与定损过程的另一保险公司对车辆所作的损失确认确定了保险人的理赔责任数额,巧妙地解决了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反映了审判法官较高的审判技巧。
自家的宝马撞了现代
2005年1月24日,梁成刚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云南分公司”)为自家的宝马轿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同年6月6日,他又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云南分公司”)为自己的一辆北京现代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同年11月14日晚,梁成刚的岳父李先生开着宝马车不慎与梁成刚驾驶的现代车碰撞,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驾驶的宝马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梁成刚当即通知大地财保云南分公司对宝马车进行理赔,但两公司都拒绝赔偿现代车的损失。大地财保云南分公司认为相撞车辆的所有权人同属一人,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有权拒赔;平安财保云南分公司则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梁成刚无责任,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公司无法承担赔偿责任,且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并未履行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大地财保承担。
于是,梁成刚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2877元,并承担其律师费2000元。五华法院一审判决:由大地财保云南分公司支付梁成刚保险赔偿金2721元、律师费2000元。宣判后,大地财保云南分公司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平保赔偿损失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现代车因碰撞导致的损失属于梁成刚与平安财保云南分公司签订的《车辆损失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而《车损险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按约在48小时内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规定”的约定,违反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平安财保云南分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平安财保云南分公司支付梁成刚保险赔偿金2721元以及律师费2000元。
冯辉法官简介
毕业于中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现任昆明中院民五庭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多次被评为昆明市法院“办案能手”、“优秀法官”。所承办的案件两次被评为精品案例。
感言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官的天职。法官审案、判断是非,裁判结果要体现社会的正义、导向和价值标准。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红阳;审判员:付锡勇;代理审判员:冯辉
法官点评
本案系涉保险合同的新型案例,对于保险合同如何履行、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如何界定,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该案的亮点:准确把握相关立法原则和法律精神,对案件所涉法律术语进行仔细解读,准确认定了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按约在48小时内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第三者责任险进行充分论述并对“第三者”作出准确界定,在法理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在法律适用上有所发展。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合理确认,根据案件实际,在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根据直接参与定损过程的另一保险公司对车辆所作的损失确认确定了保险人的理赔责任数额,巧妙地解决了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反映了审判法官较高的审判技巧。
2013年4月4日
北京每发生一次酒驾行为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 昨日,北京市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以一辆五座家庭自用小轿车为例,其投保交强险,标准保费为950元。如果上一保险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次,“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0%;发生饮酒驾驶违法行为1次,醉酒驾驶违法行为1次,“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得费率浮动比率”为45%(15%×1+30%×1)。该车辆在上一年度最终费率浮动系数为1....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