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华泰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的介绍
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六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六座的客车。
2、客车:客车的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座位为准,不足标准座位的客车按同型号客车的标准座位计算。
3、货车:所有通用载货车辆、厢式货车、集装箱牵引车、电瓶运输车、简易农用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等,均按其载重量分档计费。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相应的高档费率计费。
4、挂车:适用于没有机动性能,需用机动车拖带的载重车、平板车、专用机械设备车、超长悬挂车等。
5、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适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车辆。普通载重货车加装罐体都按此档计费。
6、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监测车、邮电车、消防车、清洁车、医疗车、救护车等:适用于各种有起重、装卸、升降、搅拌等工程设备或功能的专用车辆;同时适用于车内固定装有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救护、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邮电车辆也按此档计费。
7、摩托车:适用于二轮、三轮、轻便及残疾人专用三轮电动车等各类摩托车。载货的三轮摩托车,其载重吨位小于0.5吨的按此档计费。
2、客车:客车的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座位为准,不足标准座位的客车按同型号客车的标准座位计算。
3、货车:所有通用载货车辆、厢式货车、集装箱牵引车、电瓶运输车、简易农用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等,均按其载重量分档计费。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相应的高档费率计费。
4、挂车:适用于没有机动性能,需用机动车拖带的载重车、平板车、专用机械设备车、超长悬挂车等。
5、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适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车辆。普通载重货车加装罐体都按此档计费。
6、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监测车、邮电车、消防车、清洁车、医疗车、救护车等:适用于各种有起重、装卸、升降、搅拌等工程设备或功能的专用车辆;同时适用于车内固定装有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救护、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邮电车辆也按此档计费。
7、摩托车:适用于二轮、三轮、轻便及残疾人专用三轮电动车等各类摩托车。载货的三轮摩托车,其载重吨位小于0.5吨的按此档计费。
(三)A、B类车辆种类划分标准:
1、A类车辆是指:
(1)整车进口的一切机动车辆
(2)主要零配件由国外进口,国内组装的套牌车辆(详见附件)
(3)合资企业生产的16座以上(含16座)的客车
(4)外资、合资企业生产的摩托车
(5)下列车辆品牌和车型
北京切诺基V6、广州本田、上海别克、上海帕萨特、湖北雷诺、长春奥迪系列、天津丰田。
其他合资企业生产的国产化率低于70%的机动车辆。
2、B类车辆是指除A类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
3、对于难以明确A类、B类车辆时,由当地保险同业机构提出划分意见,报当地省级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审定。
(四)营业性Ⅰ类、Ⅱ类车辆的划分标准
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的不同,车辆划分为Ⅰ、Ⅱ两类,具体如下:
1、六座以下客车:
Ⅰ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营运证的出租汽车
Ⅱ类:除Ⅰ类外的具有营业性的其他车辆
2、二十及二十座以上客车
Ⅰ类—属于A类车辆,并主要在国道、省道、高级公路行驶和使用性质为营业类的客车。
Ⅱ类—除Ⅰ类外的使用性质为营业性的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