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突失控撞死无证驾车人 谁应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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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6 19: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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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突然失控,撞击两车后,冲过绿化隔离带,撞向道路另一侧一辆正在行驶的摩托车,撞死摩托车司机。随着对事故调查的深入,警方发现摩托车主属于无证驾车,而且未戴安全帽;而肇事车主事发时“脑中一片空白”,并且有癫痫病史。面对这些复杂的因素,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昨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肇事车主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该案是通过远程系统审理的,法官在一中院庭审,而双方当事人则在南汇法院。同时通过东方网对外直播,远程审理并且网络直播,记者了解到,这样的开庭方式在上海尚属首例。
2007年5月8日7时05分许,36岁的何正华开着摩托车,沿着南汇区南六公路由北往南行驶。灾祸突然降临,一辆牌号为沪F-86518的轿车从马路对面冲过来,越过隔离绿化带,径直撞向何正华。
而在此之前,这辆肇事车沿南六公路由南向北在公路另一侧与何正华反向行驶,当车行至发展东路路口时,车辆一下子失去了控制,先后撞击同方向的两辆轿车,随后又冲出400多米,扑向马路另一侧的何正华,将其撞倒在地,导致其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2007年9月,南汇法院判决肇事人吴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因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死者何正华的父母及妻女提起诉讼。南汇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军承担损害后果的全部赔偿责任,赔付死者家属57421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吴军支付。
吴军对责任认定、抚养金与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等不服,于是提起上诉。
昨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当庭驳回了被告吴军的上诉要求。
死者无证驾车是否也有责任
被告方我们认为,事故责任应该三七开。昨日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宣称死者在事故中有三大严重过失: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但死者何正华并没有获得驾照,事发时也没有戴头盔。此外,事故发生时,何正华开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庭审中,本案第三人也就是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表示,同意被告提出的自身承担七成责任,死者承担三成责任的主张。被告认为事故责任双方应该“三七开”,还有一份依据。事发后南汇交警支队对吴军及何正华之间的事故责任问题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正华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死者家属庭上,死者家属一方代理人反驳称,事发前肇事车和死者摩托车行驶在完全不同的空间,只要正常行驶,就不可能交汇。死者没有驾照,应受行政处罚,没戴头盔,不符合安全规则,但这些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关联,与本案涉及的赔偿责任认定也是两回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此外,死者家属还当庭提供了事故现场图,证明死者当时是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此外,一审与二审过程中,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提出,肇事者吴军是在撞了两辆车后仓皇逃逸,慌不择路时撞死了何正华,但这一说法没有获得法院认定。
法院事故认定书是对事故双方违反交通规则做出的认定,属于行政行为,不具备司法效力。事故双方对于损害后果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责任大小如何,关键要看其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是不是有直接因果关系。当时情况下,即使是一名有驾照的合格驾驶员处于死者面临的境况,也难以避免事故后果。此外,根据尸检,死者死亡主因在于胸部所受的重伤,因此,不戴头盔与其死亡也无直接关联。法官同时认为,根据鉴定,肇事者吴军具有癫痫病史,而据其交待,事发前一刻,脑中突然一片空白,这进一步表明吴军应该对事故后果负全部赔偿责任。
该案是通过远程系统审理的,法官在一中院庭审,而双方当事人则在南汇法院。同时通过东方网对外直播,远程审理并且网络直播,记者了解到,这样的开庭方式在上海尚属首例。
2007年5月8日7时05分许,36岁的何正华开着摩托车,沿着南汇区南六公路由北往南行驶。灾祸突然降临,一辆牌号为沪F-86518的轿车从马路对面冲过来,越过隔离绿化带,径直撞向何正华。
而在此之前,这辆肇事车沿南六公路由南向北在公路另一侧与何正华反向行驶,当车行至发展东路路口时,车辆一下子失去了控制,先后撞击同方向的两辆轿车,随后又冲出400多米,扑向马路另一侧的何正华,将其撞倒在地,导致其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2007年9月,南汇法院判决肇事人吴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因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死者何正华的父母及妻女提起诉讼。南汇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军承担损害后果的全部赔偿责任,赔付死者家属57421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吴军支付。
吴军对责任认定、抚养金与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等不服,于是提起上诉。
昨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当庭驳回了被告吴军的上诉要求。
死者无证驾车是否也有责任
被告方我们认为,事故责任应该三七开。昨日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宣称死者在事故中有三大严重过失: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但死者何正华并没有获得驾照,事发时也没有戴头盔。此外,事故发生时,何正华开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庭审中,本案第三人也就是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表示,同意被告提出的自身承担七成责任,死者承担三成责任的主张。被告认为事故责任双方应该“三七开”,还有一份依据。事发后南汇交警支队对吴军及何正华之间的事故责任问题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正华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死者家属庭上,死者家属一方代理人反驳称,事发前肇事车和死者摩托车行驶在完全不同的空间,只要正常行驶,就不可能交汇。死者没有驾照,应受行政处罚,没戴头盔,不符合安全规则,但这些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关联,与本案涉及的赔偿责任认定也是两回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此外,死者家属还当庭提供了事故现场图,证明死者当时是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此外,一审与二审过程中,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提出,肇事者吴军是在撞了两辆车后仓皇逃逸,慌不择路时撞死了何正华,但这一说法没有获得法院认定。
法院事故认定书是对事故双方违反交通规则做出的认定,属于行政行为,不具备司法效力。事故双方对于损害后果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责任大小如何,关键要看其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是不是有直接因果关系。当时情况下,即使是一名有驾照的合格驾驶员处于死者面临的境况,也难以避免事故后果。此外,根据尸检,死者死亡主因在于胸部所受的重伤,因此,不戴头盔与其死亡也无直接关联。法官同时认为,根据鉴定,肇事者吴军具有癫痫病史,而据其交待,事发前一刻,脑中突然一片空白,这进一步表明吴军应该对事故后果负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