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所属分类:重庆市车险   2013-10-27 15:30:37    加入收藏
  重庆市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在全市各级法院施行。

  1 擅驾他人车辆 闯祸后自己赔

  《意见》规定,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自己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 道路设施不全 出事车主免责

  《意见》规定,道路配套设施设置不符合道路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当道路出现损毁时,未及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相关职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 遇到“碰吃族” 驾驶员不担责

  《意见》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为了骗钱,有的人瞄准机会,专门去撞车造成受伤的“碰吃族”,他们的损害赔偿将不被认可。

2013年10月16日

暴雨导致奔驰被淹熄火,车主获保险公司25万赔偿
     路途驶过暴雨积水,徐先生的奔驰车被淹熄火,保险公司却对发动机不予定损,徐先生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浦东新区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徐先生车辆损失险保险金25万元。 家住浦东的徐先生一日驾着奔驰前往江苏宿迁办理业务,不料半路上下起暴雨,雨水越积越多,最终奔驰被淹熄火。“那天交警到场出具了事故证明,证明车辆发动机损坏,予以更换。”徐先生说。 但保险公司定损员查勘现场后,仅就发动机的清洗费用进行了赔付,对发动机却不予定损。做了多次沟通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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