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无电动车险种且推行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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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7 16: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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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着电动车出行,害怕碰到人、刮到车,便想着能不能也给电动车办一份“交强险”,但是他在西安并没有找到能为“爱车”办理保险的地方。对此,有车主认为办保险是在增加出行成本,也有车主认为电动车“标准”已经不输摩托车,应该办理。
潘先生是西安一家酒水销售公司的员工,因为每天都要送货,因此,单位为每人配备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我们每次顶多带两箱酒,但在路上跑得多,难免磕磕碰碰。”昨日上午,潘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说,一旦在路上碰了人或刮蹭了车,这些损失都是要自己承担。“我们几个员工讨论了一下,想着能不能给电动自行车上个保险,就是类似于交强险那种。”潘先生说。
自从有了要给电动车办保险的想法后,潘先生也咨询过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都说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没法上保险。”潘先生说。
看法不一的“电动车交强险”
对于潘先生的想法,车主肖女士认为,电动车只是代步工具,如果交纳保险就相当于要给自行车办保险,没有必要。车主王先生和肖女士的观点相近,“这就是一种简单的出行工具,要交保险就要花钱,等于出行成本又增加了。”
在接受采访的十余位电动车主中,只有市民魏先生认为可以考虑办保险,“现在的电动车设计得跟摩托车一样,要是能办保险会好一些。”昨日,记者在市场走访发现,超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这一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已不在少数,而部分大功率电动车的自重、载重能力及最高车速远远超过“国标”,“现在的电动车都和摩托车一个样子了,而且比摩托车方便多了。”一位商家这样向顾客推荐着。
保险公司:无此险种且推行难度大
昨日,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表示,并未听说过给电动车办保险的事宜。随后,记者致电多家财产保险公司,均称由于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而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只针对机动车,因此无法办理投保业务,而且也无此类险种。
一品牌电动车经销商说,目前的国家标准有些过时,如果有保险这一项目的介入,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带来好多问题,“会延伸到车辆检验等问题。”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要给电动自行车设立险种,需要经过保监会的同意,难度较大。他表示,其实也跟电动自行车的实际使用情况有关联,“比如像当前来说,电动车的事故发生率比较高,而且定损难度较大等问题都会有所限制。”
2013年2月,某公司为其所有的两辆货车(报价 图片 参数)A和B分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驾驶人伤亡责任险1万元等。
8月某日,两车一起外出送货,公司员工方某驾驶的货车A与袁某驾驶的货车B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A车司机方某负全责,B车无责。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仅对A车进行了理赔,但对B车的损失拒绝赔偿。袁某为此到司法所进行咨询。
司法解答
长辛店街道司法所赵彬:无论是交强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范围都强调是“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或“投保人、被投保人、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之所以会设置这类免责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恶意骗保。但保险公司为防止恶意骗保而使善意客户处于不公平位置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类似本案中,当同一投保人的两辆被保险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此事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是相对而言的,货车B的损失是其作为“第三者”的损失,而非其作为“被保险人”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潘先生是西安一家酒水销售公司的员工,因为每天都要送货,因此,单位为每人配备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我们每次顶多带两箱酒,但在路上跑得多,难免磕磕碰碰。”昨日上午,潘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说,一旦在路上碰了人或刮蹭了车,这些损失都是要自己承担。“我们几个员工讨论了一下,想着能不能给电动自行车上个保险,就是类似于交强险那种。”潘先生说。
自从有了要给电动车办保险的想法后,潘先生也咨询过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都说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没法上保险。”潘先生说。
看法不一的“电动车交强险”
对于潘先生的想法,车主肖女士认为,电动车只是代步工具,如果交纳保险就相当于要给自行车办保险,没有必要。车主王先生和肖女士的观点相近,“这就是一种简单的出行工具,要交保险就要花钱,等于出行成本又增加了。”
在接受采访的十余位电动车主中,只有市民魏先生认为可以考虑办保险,“现在的电动车设计得跟摩托车一样,要是能办保险会好一些。”昨日,记者在市场走访发现,超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这一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已不在少数,而部分大功率电动车的自重、载重能力及最高车速远远超过“国标”,“现在的电动车都和摩托车一个样子了,而且比摩托车方便多了。”一位商家这样向顾客推荐着。
保险公司:无此险种且推行难度大
昨日,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表示,并未听说过给电动车办保险的事宜。随后,记者致电多家财产保险公司,均称由于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而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只针对机动车,因此无法办理投保业务,而且也无此类险种。
一品牌电动车经销商说,目前的国家标准有些过时,如果有保险这一项目的介入,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带来好多问题,“会延伸到车辆检验等问题。”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要给电动自行车设立险种,需要经过保监会的同意,难度较大。他表示,其实也跟电动自行车的实际使用情况有关联,“比如像当前来说,电动车的事故发生率比较高,而且定损难度较大等问题都会有所限制。”
2013年2月,某公司为其所有的两辆货车(报价 图片 参数)A和B分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驾驶人伤亡责任险1万元等。
8月某日,两车一起外出送货,公司员工方某驾驶的货车A与袁某驾驶的货车B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A车司机方某负全责,B车无责。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仅对A车进行了理赔,但对B车的损失拒绝赔偿。袁某为此到司法所进行咨询。
司法解答
长辛店街道司法所赵彬:无论是交强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范围都强调是“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或“投保人、被投保人、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之所以会设置这类免责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恶意骗保。但保险公司为防止恶意骗保而使善意客户处于不公平位置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类似本案中,当同一投保人的两辆被保险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此事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是相对而言的,货车B的损失是其作为“第三者”的损失,而非其作为“被保险人”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