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驾驶证未年审开车出事 保险公司照赔不误

 所属分类:  2013-10-27 23:33:51    加入收藏

过去,如果驾驶员的驾驶证未年审,开车出事后,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昨(15)日,从市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随着《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的正式出台,即使驾驶员的驾驶证未年审,保险公司也不能就此而免责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照赔不误。

   “去年我开车不小心与别的车辆发生了碰撞,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发现驾驶证没有及时年审。”车主蒋先生有一辆速腾轿车,车子出事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驾驶证未年审为由,拒绝赔偿。由于保险合同有此规定,蒋先生只得自认倒霉。

      与蒋先生一样,很多车主有过类似经历,但往往对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又无可奈何。

   “车主处于弱势地位,这种情况将随着《示范条款》的正式出台,而得到改变。”据市保险行业协会一负责人介绍,《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项责任免除条款。在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中,均删除了“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等多项责任免除条款。也就是说,即使驾驶证失效、审验未合格,或者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发生事故,按照《示范条款》,保险公司都会予以赔付。

   尽管《示范条款》的出台,改变了车主和保险公司过去“不平等”的地位,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广大车主的利益,但市车管所所长彭晓东在接受采访时说,持有驾照的人也应按照规定,按时参加年审,因为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可处罚款2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持有驾照的人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审,超过一定期限,驾驶证将被自动注销。

   相关案情:

    尚明程的驾驶证于2011年12月13日期满,未及时年审。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中指定的枣庄仲裁委员会裁决,保险公司以其行驶证过期、不能正常上路为由,拒绝赔偿。

    平安财险枣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一份证明引起了尚明程质疑。

    2012年5月23日平安财险枣庄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宗志在枣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取证明一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明程的驾驶证处于脱审状态。让尚明程感到疑惑的是,这份证明上出了上方为电脑打印外,下方有几行手写字说明驾驶证脱审期间驾驶证无效,“我咨询过交警队相关人员还有律师,以前从来没有过有手写证明的现象。”

    9月4日上午,来到枣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这些字是我写的,当时那个律师拿着律师函来调资料,当时我正忙着,调完资料后他又一直跟着我要求手写一下说明,我就按照他的要求在证明上又加了说明。”据枣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孙彩荣介绍,这份证明上的手写字确实是自己所写,按以往情况,证明上并不需要手写说明,只有驾驶证的基本信息。

      又来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找到当时去调证明的律师宗志。“我只是按照要求去调证明,证明什么样也不是我能决定的。”宗志否认自己要求孙彩荣写说明,并表示自己所走的都是合法程序。

    尚明程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驾照过期未按期换证应由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在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后我仍可以办理换证手续,在我的驾驶证被吊销前不能认定我为无驾驶资格。”

    尚明程表示,在交警队工作人员代表车管所出具的这份证明上,被平安保险代理律师人为的要求写上“驾驶证无效”,等于提前给他的理赔判了“死刑”,“这不是一份客观公平的证据,而市仲裁委根据这份证明判了保险公司拒赔。证据不合理那么仲裁的结果也就不合理。”

    9月4日上午,在平安财险枣庄中心支公司办事大厅里观察了半个多小时,先后有三名办理车辆保险的市民,在现场并没有看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投保人须知的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进行告知。

       对于保险公司的“明确告知”义务,赵经理解释说,在投保人签字的保单上,免责条款都被加黑加粗标出,这是一种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 

    “我要是个文盲我自己怎么看?我还想问,签了这个合同又有几个回家一条一条去看的?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你们为什么不能明确给我指出来你们的免责条款呢?”尚明程质疑道,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仅能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告知及提示,并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说明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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