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 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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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7 20: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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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开始实行。
按照新方案,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将由现行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将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不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根据新的交强险费率方案,交强险42个车型中将有16个车型的保费费率下调,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其中,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将由目前的每年1050元调整为每年950元。
日前,曾经参加交强险听证会的刘家辉等12位听证代表致函中国保监会,要求对交强险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明显不妥的做法作出改变。
函件称,交强险实施第一年高达141亿元的经营费用,是投保人无法承受的,应当予以重新核查,不明确的费用不得摊入。为此,呈请保监会安排专项资金,交给不是由各保险公司、而是由投保人委托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交强险经营费用以及赔款数据。
函件呈请保监会,要求精算师提供详细的精算报告,包括各个保险公司评估交强险未决赔款准备金所依据的流量三角形数据及采用的方法;每个风险类别(按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分类)的投保车年数、交强险事故次数和损失金额;事故次数和损失金额应该区分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并且按照有责和无责分开列示等。
函件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很明确:保险公司仅为代理人,投保人就是委托人,也是权利人。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精算报告,并要求重新审计交强险年度报告,作为代理人的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理由推诿拒绝。保险公司代表承诺的“今后将更加细化数据全面披露”,是对今后保险公司处理交强险业务的必然要求,不能作为过去一年交强险年报可以不进行重新审计的理由。
函件认为,公众对交强险的定价理由和依据有充分的知情权。只有对费率厘定的依据、真实的经营费用、赔款费用有正确认识的前提下,才能让公众对交强险费率发言评价,也才能使交强险逐渐向“不盈不亏”靠拢。保障知情权这个公众最基本的权利,是保监会的职责和义务。
按照新方案,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将由现行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将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不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根据新的交强险费率方案,交强险42个车型中将有16个车型的保费费率下调,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其中,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将由目前的每年1050元调整为每年950元。
日前,曾经参加交强险听证会的刘家辉等12位听证代表致函中国保监会,要求对交强险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明显不妥的做法作出改变。
函件称,交强险实施第一年高达141亿元的经营费用,是投保人无法承受的,应当予以重新核查,不明确的费用不得摊入。为此,呈请保监会安排专项资金,交给不是由各保险公司、而是由投保人委托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交强险经营费用以及赔款数据。
函件呈请保监会,要求精算师提供详细的精算报告,包括各个保险公司评估交强险未决赔款准备金所依据的流量三角形数据及采用的方法;每个风险类别(按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分类)的投保车年数、交强险事故次数和损失金额;事故次数和损失金额应该区分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并且按照有责和无责分开列示等。
函件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很明确:保险公司仅为代理人,投保人就是委托人,也是权利人。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精算报告,并要求重新审计交强险年度报告,作为代理人的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理由推诿拒绝。保险公司代表承诺的“今后将更加细化数据全面披露”,是对今后保险公司处理交强险业务的必然要求,不能作为过去一年交强险年报可以不进行重新审计的理由。
函件认为,公众对交强险的定价理由和依据有充分的知情权。只有对费率厘定的依据、真实的经营费用、赔款费用有正确认识的前提下,才能让公众对交强险费率发言评价,也才能使交强险逐渐向“不盈不亏”靠拢。保障知情权这个公众最基本的权利,是保监会的职责和义务。